原标题:放开入学年龄限制更符合法律的要义

2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里面明确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也就是说,8月31日有可能不再是小学入学铁定的截止日期了。

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才能上小学,一直以来被视为法律的规定,应当说,这是个误读。《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这个规定的本义,并不是限制儿童入学年龄,而是对儿童接受国民教育权利保证的强制设计,即年满6周岁的儿童,没有特殊原因,必须上学。而反过来讲,不满6周岁的儿童有接受教育的选择权利,可以选择不入学,但选择入学并不违背本法。换言之,一刀切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以本法作为依据,并不充分。

儿童到底什么年龄入学合适,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年龄界线,总的来说不宜过早,也不宜过晚。特别是不能过早,因为过早入学,孩子身心发育跟不上学习应具备的生理条件,有害而无益。如,有的孩子年龄小,接受能力差,学习跟不上,对个人自信心是个很大的打击。而过晚入学,可能会加大家庭经济负担,加上我国教育的周期长,由此,很多家长担心可能影响到孩子的未来。

所以,从实践来看,6岁上下入学相对合适。但是,每个孩子的情况并不都一样,以入学一个时间节点,设置统一的年龄标准,便显得简单而机械。比如,有的孩子生理与心智发育较早,虽然在开学季不满6周岁,却不影响就读学习。简单以一个时间点为入学标准,缺少是否适合就读条件考量的弹性,反而容易催生出一些负面的社会效应,如,每年9月1日前扎堆剖腹产现象。

放开入学年龄限制,更符合法律的要义。《义务教育法》的本义,是保障国民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包含具备条件必须接受教育的“强制”和符合条件接受教育的“自愿”,这也决定了教育层面应更务实,对不满6周岁孩子申请入学建立一个综合条件考察标准,如,满5周岁半孩子的身体、心智发育水平、学习基本自理能力,向家长提出是否适合入学的建议,以取代“唯年龄”的单一标准,以求得孩子入学利弊的公约数,引导孩子家长更理性地对待孩子入学年龄,保证孩子符合条件能够入学。同时,又要防止放开限制后入学低年龄化的盲目冲动。

总之,教育部放开入学年龄限制不是目的,放手给地方教育机构根据孩子的特点与实际,更好地调节入学年龄差异,充分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才是根本。

木须虫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