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例证券支持诉讼 探索股民维权新路

支持起诉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法律渊源上可以追溯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条。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原则有利于保护那些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不敢、不能起诉的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够避免一些公众利益或群体性利益免于毫无办法或手段用尽也求救无门的状况出现。

然而,在30余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及缺乏具体的程序设计,该原则一直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逐渐成为一项被闲置、被遗忘的法律条文,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支持起诉原则逐渐被重新关注与运用。

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正式提起消费者维权民事公益诉讼状告上海铁路局。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

2015年1月1日,由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为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7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9名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受损的投资者委托,将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与其他7名负责任高管以及匹凸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我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支持诉讼制度建设正式“破冰”。

以上尝试,逐渐将支持诉讼制度从民诉法的纸面规定演变为切实可行的司法实践。并且,除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保领域得以践行外,本次证券支持诉讼的第一次尝试,使得该制度在金融消费者众多的证券市场领域也得以探索和推进,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意义重大。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开业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迅猛,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证券市场与国外不同,自然人投资者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2007年、2015年的牛市期间,甚至出现了全民炒股的热潮。在高度活跃的市场中,散户因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性、短期逐利等因素,被高位套牢、亏损割肉的现象屡见不鲜。此次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的匹凸匹公司存在的问题就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虚假陈述行为。该公司对众多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导致投资者尤其是散户遭受重大损失。监管能力有限与话语权的缺失,加剧了中小投资者受侵害事实的不断发生。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与监管现状下,支持诉讼制度如同一剂良药,对行政监管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也为国家与行业赢得了思考时间。

此外,根据以往的经验,在发生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后,个体投资者很难通过诉讼的渠道维护合法权利。这其中除了面临调查取证难、成本大、周期长、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专业性要求高等情况,更重要的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其实每个人的损失金额并不大,没有人有勇气和动力去维权。尤为令人惋惜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人得不到准确的维权信息甚至压根不知道权益遭受损失。此次投服中心主动出手,支持中小投资者起诉的做法,对当前资本市场现状意义重大。通过公益诉讼,一方面,使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找到了维权之道,提供补救措施,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也给非法侵犯中小股民权益者敲响警钟,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塑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公平正义是支持诉讼制度最根本的价值追求。从正义实现角度来看,传统的诉讼理念在于追求程序正义,而此次证券支持诉讼则体现出保护社会弱势一方,以追求实质正义为旨归。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出现,将个体的中小投资者联合起来,集中解决问题,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促进了公平正义更好的实现。

本次证券市场支持诉讼的“破冰”事件,在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法院审判以及其他行业支持诉讼的出现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的今天,投服中心此类积极探索对支持诉讼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探究、保障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促进诉讼制度的完善方面均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持续、和谐、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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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