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股被骗维权不如3·15?罚他倾家荡产吃官司才是大杀器

日前,上海证券报报道了一起“忽悠式”重组大案,引起投资者广泛议论。九好集团花样百出想把37.1亿元有毒资产折腾上市,被查后罚款439万元。有网友一算:相当于店家卖了371块钱假货,被罚4毛3分。

为嘛罚那么少?我买双假鞋赔的也比这多啊!网友愤怒了:此类公司应罚他倾家荡产坐穿牢底,否则,中国股市难有健康大牛市!

先看看网友给上证报的留言。

37.1亿假货
每个骗子平均只罚14万元

按照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会的披露,对鞍重股份一案的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这439万元是怎么来的呢?鞍重股份公告给出了明细:

●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各60万元。

●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每人30万元。

●杜晓芳等九好集团11名股东中,杜晓芳20万元,其余每个股东10万元。

●鞍重股份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杨永柱等15人,共计89万元 。

看清了吧, 439万元罚款是两家公司、10来个股东和近20名公司职员一起凑的,平摊下来每个主体才罚14万元。

要知道,九好集团为了能够瞒天过海借壳上市,三年内虚增利润2.55亿元,占其披露的利润总额比例的53.37%,愣是把自己吹胖了两倍有余。按照鞍重股份此前公告,九好集团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作价37.1亿。

要不是监管部门火眼金睛,这批歪瓜劣枣就要登堂入室,最终由全体投资者买单了。

照此推算,相当于一伙骗子合伙卖你一双标价371元的假鞋,被抓后,假鞋收回,骗子们从裤兜里掏出4毛3分交罚款。

吃瓜群众要哭了:俺真的买了一双假鞋,发现以后罚一赔三也是妥妥的!买股票被骗不如3·15,太受伤了!

还想罚更多 监管部门无权

其实,证监会开出这样的罚单,已经使出了洪荒之力。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目前60万元已经是针对虚假陈述能够开出的最高罚单了。

正因为存在这样的上限,逐利者前赴后继挑战法律底线。

2014年至2015年间,安硕信息为了所谓“市值管理”,用“互联网金融”的噱头误导投资者,股价一度大涨七倍,成为两市最贵个股。牛皮吹破后,如今股价只剩零头,大量追高投资者损失惨重。即使如此,安硕信息最后同样被罚60万元,两名高管分别被罚30万元。

舜天船舶、参仙源也存在类似现象。

更令人尴尬的是,同样是证券市场中的“坏分子”,玩虚假陈述的大老虎和搞老鼠仓的小苍蝇待遇还不一样。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处罚措施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措施明显要比虚假陈述给力多了。但事实上,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虚假陈述,其造成的市场影响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往往成倍于局部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严打苍蝇、轻惩老虎显然并不合理。

期待证券法修订

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早已成为市场共识。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同时也是证券法修订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的吴晓灵不久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指出,投资者保护将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有更多表述、更多进步。

“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增强,投资者利益损失补偿、法律救济渠道、行政救济渠道等内容增加,”吴晓灵指出,“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市场操纵等将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当局的稽查手段,严肃市场纪律。”

呼唤集体诉讼制度

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直接受害者。法律界人士指出,行政处罚力度有其上限,建立完善的投资者起诉、追偿制度,用高额的民事赔偿震慑违法行为,是成熟市场更常见的制度设计。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曾代理过多起中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投资差额损失的诉讼案件。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海外此类案件多有集体诉讼制度,即一旦有一例胜诉,其他所有存在类似情形的受害投资者都可以自动获得相应赔偿,累积起来足以达到天文数字,震慑上市公司勿步后尘。

许峰表示,我国目前虽没有集体诉讼制度,但存在投服中心这样聚焦投资者保护的专职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成为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的总代理。

作者: 浦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