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科研经费可给科研人员发工资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黄艳 通讯员 代兰兰) 3月2日,广东省公布并开始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昨天,省财政厅对该意见进行解读。

亮点1 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

《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对一些科目合并“同类项”。意见指出,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如果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同时,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

亮点2 允许科研经费开支人员费

省财政厅称,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未能在直接费用中予以正视,科研经费重物轻人的问题未能够切实解决,对此科研人员要求允许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合理开支人员费的呼声日益强烈。

为解决该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科研院所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本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

亮点3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据介绍,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单位比例有所不同,调研过程中均反映比例太低,而且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实施意见》明确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