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水产品生产者须建生产记录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黄熙灯 通讯员 粤海渔)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2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条,分别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水产品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条例》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者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加强了投入品监管,特别是规范了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执法管理有法可依;规定了贮存、运输监管的要求和法律责任,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条例》明确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职责,规定了水产品检测和抽样检测规范。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强化了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