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

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这是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通知首先肯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即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需要明确的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基础应该是坚持政社分开,应该建立在事业单位改革上,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购买服务,与原来政府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行业商会拨款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与政社分开、“小政府-大社会”相互作用、相益得彰,而后者则是需要通过相关改革被改变的,尤其是政府下属的行业协会的改革,应该尽快推进分类改革,除了不能推向市场的组织以外,其他的应该尽快推动其转型,转变为社会组织,真正负起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责,向政府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可购买的服务。

利用PPP或是政府性基金伪装起来的委托代建等项目,也是违法的。根据我国预算法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此次通知明确列出了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将地方购买服务范围与政府采购项目加以明确区分。据悉,一些地方在基建等项目上采用委托代建的形式,这绕开了PPP项目立项以及事后监督的一系列正规过程,也比政府采购过程要简便得多,但借PPP、政府投资基金等名义违规举债融资,加大了金融风险,因为有地方政府信用的背书、金融机构投入,出现了一些地方隐性债务。除了风险,这种委托代建形式的操作过程大都也是不透明的,它不像PPP项目和政府采购那样有一个立项与监督的较为透明化的过程。

非常重要的是,此次通知也强调了要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根据现实中的执行情况来制定相关政令,对不良行为加以抑制与约束,是我国行政体制中的一大特点。它带有一定的高效性,政令一般针对性强,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不过,要是想产生持续的好效果,仍然需要考虑从法律上加强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并且,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对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行为,除了政令加以管束之外,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同级人大的监督作用,在预决算中切实负起监督作用。(编辑 欧阳觅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