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虚假陈述向上市公司索赔时 案件诉讼费的交纳和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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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陈述向上市公司索赔时

案件诉讼费的交纳和负担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交纳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该《办法》,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属于财产案件,该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并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同时,关于诉讼费的负担,要提醒投资者注意三点:一是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二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三是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即诉讼费未必完全由败诉方一方承担,可能会因部分胜诉而由原被告双方负担,具体负担的比例由法院视案情确定。

在这方面,司法实践中比较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朱慧琴诉上海仪电控股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该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请的诉求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14,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69元。通过审理,上海市一中院认定被告上海仪电控股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不正当披露行为,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对原告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认定原告提请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有失妥当,不符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判决原告可向被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金额为2,626元。案件诉讼费169元,由原告负担139元,被告负担30元。该案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是因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有失妥当,判决结果确定的赔偿金额远少于原告的索赔诉求,属于部分胜诉,故其起诉时交纳的诉讼费用仅由被告负担了一部分。

根据上述司法《办法》和案例,投资者应当知晓的是,投资者在向法院起诉时,如因损失计算方法不当而提出畸高的索赔金额,并因 而产生高额的诉讼费,如在法院判决结果中不能完全胜诉,则该因索赔诉求所产生过高诉讼费,极有可能要由投资者本人负担。总之,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应当合法、合理,避免因不理性的诉讼请求,赢了官司,反而赔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