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至31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六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上海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政策”。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

“跨国垄断行为监管与执法国际合作”议题的研讨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教授主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亚洲竞争事务顾问Andrew Heimert指出,各个法域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管辖权冲突问题,礼让原则可以成为化解这一矛盾的制度选择。通常来说,美国反托拉斯法只适用于可能对本国消费者利益造成现实或者潜在损害的域外垄断行为。而且,在决定是否对域外垄断行为进行管辖时,还会考虑与外国法律或者政策的冲突、对其他机构执行救济措施的影响、外国与美国执法的效力、对美国市场竞争的总体影响等。国际合作通常是贯彻落实礼让原则的重要保障,其可以加强各国执法机构的沟通联络并展开合作。

以下是发言全文: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合作、礼让,以及国外行为。我觉得这三者是相互关联的,我们可以看到全球最近几十年的经济经贸合作发展,供应链越来越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产品在穿越国境。更多跨境并购在全球市场当中发生。

结果是我们看到反竞争行为越来越有国家维度。有竞争法的国家越来越多,现在已经到了130多个国家,在促进竞争方面,全球已经越来越多地达成共识。大家知道美国反托拉斯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福利,我们要保护竞争,不是竞争者,这个目标也是全世界执法者所达成共识的。

其实反竞争行为,包括国外的这种行为,对美国经济也会有影响,对全世界的经济都是如此。为了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国外不公平的行为我们也应该监管。国会在1982年确定了《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更好地确定了反托拉斯法的范围。如果国外行为影响到我们进口商业,或对美国商业行为有直接实质的影响,我们都是可以去监管的。

但这个行为和损害我们的消费者利益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其实我觉得效果原则是很多执法者所公认的,包括中国《反垄断法》也提到了效果原则。美国反托拉斯部门一直都在执行这种原则。我们发布了国际执法与合作反托拉斯指南,这个文件表明在做调查以及执法决策时,我们应该关注于反竞争行为,以及这和美国是否有关系。只要我们的反托拉斯法是适用的,同时通过阻止这一行为可以阻止对美国消费者利益的伤害或潜在伤害,我们就应该去执行。

如果说这样一个行为真正发生,我们该怎样进行救济?我们的法律明确,在伤及消费者利益,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伤及竞争,我们就一定要出台合适的救济政策。这种救济政策可能也会影响到其他国家,我们也意识到了这点。但有的时候这个影响是积极的,或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受到排他性规定的负面影响。结束这个行为对那个国家的消费者是有利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意识到,别的国家是有主权的,他们有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所以执法是不一样的。不同的行为在不同国家带来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对一些国家有利,对一些国家无利。

美国机构会寻求这样的合作方案,我们处理方式能够有效地去应对对美国消费者的伤害,在此程度上来采取措施,不能过度进行执法,对其他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有合适的救济措施。

给大家举几个最近的案例来说明这点。我们发现一项并购会引起电池隔膜市场的自由竞争阻碍,事件发生之后我们才开始质疑他们。为了进行救济,我们判决他们必须要剥离在美国和奥地利的工厂。奥地利工厂必须包含在救济政策当中,确保对美国供应是充分的,所以一开始的决策不是特别恰当。

一个英国公司Victrex几乎和所有使用PEEK生产医疗器械的公司达成了排它性的协议,到最后使他们有垄断的嫌疑。我们觉得这极大地阻止了自由竞争。排他性的条款适用于在美国销售的产品,包括在国外销售的产品。我们的救济政策只适用于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牵涉的排他性的条款,以及包括在国外,为了服务最终美国市场所销售的产品。所以说我们救济措施是有一定限制的。大家可能对其他相关案例感兴趣,在我们最新的《指南》当中有更多更详细的案例,如果大家感兴趣,大家可以晚些时间再去参考。

同时我们遵守礼让原则,礼让原则什么时候进行执行?第一就是和国外法律政策产生冲突的时候,以及和国外执行有效性出现冲突的时候,或者说对整个美国商业的效果产生矛盾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将会考虑礼让原则。

其实不管是国内国外,全世界的反竞争法和政策诉求都是一样的。一般来说不同国家之间我们法律上是没有什么冲突的,但我们的执法政策对执法机构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希望不要去干涉其他辖区的执法行为,或者说我们要避免在这方面的负面影响。对反托拉斯而言,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有一些特别的问题我这里要强调指出。

比如像过高定价,其实过高定价并不是一个行为,它其实是一种终端的结果。美国反托拉斯法律没有明示我们应该监管这个过高定价,我们只是把我们重点关注在非公平的行为上。有时一个国家的执法或者救济政策,能够有效地应对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够过多地干涉。

知识产权是在一定辖区之内所授予的,但因此在美国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例也会对我们美国消费者有影响,但是具有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就拥有一些特殊性。非美国的IP是如何来影响到美国消费者的?这是在我们考虑知识产权的时候也需要考虑进去的。尤其在海外IP的行使,可以如何直接影响到输往美国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我们都知道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在落实礼让原则方面非常重要。其他执法机构在别国也有管辖权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因此我们使用礼让原则时必须注重它的连贯性。另外我们也必须追求积极礼让,我们要联合其他执法机构来解决美国之外的一些问题,因为他们才是当地辖区里的专家。如果我们能够很好的进行合作,就能够在执法机构之间构建相互信任,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在自己辖区或治外法权当中的一些问题。

在合作方面有很多好处,其他专家肯定也都知道,或者也都会讲到,在我们互动执法或全球执法当中扮演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谢谢大家的聆听,也希望我们之后还会有很好的交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