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价格改革再迈一步 政府定价范围缩小

9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进一步限定、缩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

新《规则》在政府定价依据、程序方面作出更细化的规定,要求逐步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政府定价范围五类变三类

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是本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在2006年公布的《规则》中,第三条指出,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此次修订后,新《规则》在第三条中删除了原来的“宏观经济调控”表述,直接写道“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按照以前《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015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近年来,政府定价的项目不断缩减。2016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包括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7类,具体定价项目比之前的定价目录减少了约80%。各地定价目录大同小异,主要有保障性住房、教育、游览参观点、殡葬服务等。国家发改委称,政府定价范围的缩小,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规范政府定价机制、程序

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的同时,新《规则》在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严格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更细化的规定。新《规则》强调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在政府定价依据方面,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新《规则》明确规定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国家发改委举例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目前就是参考了公路运输价格制定。

另外,新《规则》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提到,“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框架类似公正报酬率定价,主要是用于总收入(平均价格水平)控制。

不过,刘满平也提到,“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定价框架目的是对垄断行业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价格监管制度,而非以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为唯一目的,目前部分垄断行业产品价格降低只是新定价制度出台后的结果反映,而非目的,未来如果准许成本确实有所上升,肯定不排除在新的监管周期内,价格有可能上涨。

不管价格是涨是降,定价公开透明、公正客观很关键。在这方面,新《规则》同步规范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例如,新《规则》要求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改委表示,规范政府制定定价机制、完善定价依据、健全定价程序、强化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有利于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动态化,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冯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