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万科:祝九胜担任康达尔董事遭批评 不影响其万科任职

5月10日,万科A午间公告,更正总裁、首席执行官祝九胜简历,披露祝九胜曾因康达尔事件牵连被深交所通报批评,而此通报批评并不影响其在万科的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正常履职。

公告披露,此前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作为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祝九胜于2017年2月15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告同时显示:“祝九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记者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发现,祝九胜所受深交所通告批评并未涉及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项。

具体规定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因此,根据现行证券法律法规,祝九胜虽因康达尔事件曾被深交所通报批评,但不影响其在万科的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正常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