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研究局NO.254

本文独家首发于网易研究局(微信ID:wyyjj163)

最近,“21岁空姐深夜乘滴滴顺风车遇害”的消息持续发酵。这桩触目惊心的惨剧再一次将网约车安全问题拉回了公众视野。滴滴平台该不该负责?如何监管网约车平台?网易研究局(微信公号:wyyjj163)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

60秒要点速读:

1、滴滴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要综合考虑很多种因素。在此次事件中,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是顺风车司机,他理所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这个犯罪分子不是滴滴的员工,更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所以不能让滴滴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2、我们应该要考虑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遭受侵害的一般性风险。即便是乘坐正规出租车公司的车也可能会遇到被殴打或被杀害的风险。但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是,哪些风险是因为滴滴顺风车的这种经营模式被人为地放大了。换言之,在滴滴顺风车的这种模式下,由于滴滴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原来不可能或很少发生的风险发生了,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归责于滴滴。尤其是考虑到滴滴平台本身是营利的,本着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滴滴平台更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

3、现在的滴滴平台在网约车市场基本是一家独大,没有能跟它进行有力竞争的企业。这种情况下,市场的力量就无法发挥。所以一般来讲,在市场中除了有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投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对之予以控制外,还需要有竞争者,自由竞争的市场对于提高滴滴平台的服务是有极大帮助的,否则它就会被市场淘汰。

以下为专访精编:

网易研究局:此次空姐乘滴滴顺风车出行遇害事件,滴滴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程啸滴滴平台网约车的运营模式里面涉及专车、顺风车、出租车等。不同的模式中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滴滴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在滴滴顺风车的模式中,滴滴平台提供的是一种中介或者媒介服务,滴滴把相关顺路的车辆信息通知给用户,如果有人愿意坐的话可以搭乘,所以叫顺风车。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直接实施侵害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犯罪行为)行为的是顺风车司机,他理所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实施犯罪的那个顺风车司机并非滴滴平台的工作人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追究滴滴平台作为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即雇主责任。

此时,需要重点考虑的是滴滴平台是不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其作为网络媒介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这种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等。例如,有没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司机进行身份的核实与审查;如果在此前该司机就存在过违法行为且有人投诉过该司机的时候,滴滴平台是否采取过相应的处理措施等等。

网易研究局:此次也并非滴滴司机第一次卷入刑事案件。2016年在深圳有女教师深夜搭乘滴滴顺风车被司机抢劫杀害。两次出事的都是顺风车,那么顺风车的监管是否真的那么难以到位?

程啸:首先,我们应该要考虑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风险的一般性。也就是说,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会遭受他人侵害的风险。例如,即便是乘坐正规出租车公司的车也可能会遇到被殴打或被杀害的风险。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是,哪些风险是因为滴滴顺风车的这种经营模式被人为地放大了。换言之,在滴滴顺风车的这种经营模式下,由于滴滴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原来不可能或很少发生的风险发生了,这种情况下该风险或者损害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责于滴滴。尤其是考虑到滴滴平台本身是营利的,本着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滴滴平台更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

网易研究局:在一些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多次约谈并处罚滴滴,但滴滴在交完罚款后,关于平台整改就没了下文。为什么“滴滴”能够被屡次轻易“放过”?

程啸:我觉得可能还是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充分履行应尽的监管职责。责任是法律的牙齿,不管是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责任,都得让违法的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让违法的人以后不敢违法。如果只是约谈一下,或者不疼不痒地做个处罚,那滴滴可能会觉得在整改上面花功夫,支出的成本很高,或者是很麻烦。比如,我们民法中就有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的人,不仅要赔偿他人的损失,还要对其进行惩罚,让其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才能让故意违法的人长记性。所以我觉得,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执法部门应当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网易研究局:美团前段时间也宣布要进军网约车市场,竞争者的出现是否会推动滴滴在监管上做出新的改变?

程啸:有竞争肯定是好事,至少有竞争可以避免垄断。现在的滴滴,基本是一家独大,没有能跟它竞争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竞争者的话,市场的力量就无法发挥。在市场中除了有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投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对之予以控制外,还需要有竞争者,自由竞争的市场对于提高滴滴平台的服务是有极大帮助的,否则它就会被市场淘汰。

同时,滴滴也应该尽到它的职责。因为滴滴从事的不是公益事业,它是营利法人,通过网约车这种交易模式在方便广大民事主体的同时,也赚取了巨大的利润,它从每一单的交易中都是要按照百分比收取费用的。既然滴滴从中获利,基于报偿原理,就不能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从这个角度上讲,虽然不能把所有因为顺风车发生的损害事故都归咎于滴滴,但是滴滴至少应该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履行法律施加责任,这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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