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号外|律师:瑞幸公开信不能证明星巴克构成垄断

网易财经5月15日讯 瑞幸咖啡今日召开媒体沟通会,宣布将针对星巴克涉嫌的市场垄断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向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投诉等。对于瑞幸咖啡“叫板”星巴克的行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若剑律师向网易财经指出,瑞幸咖啡公开信中提到的星巴克咖啡的种种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具有相似性,但不是只要具有这样的行为就一定构成垄断行为。

瑞幸咖啡发布的公开信显示,瑞幸方面指责星巴克涉嫌垄断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星巴克已占据中国连锁咖啡市场50%以上的份额,其与业主签订“店铺租约”时包含排他性条款,妨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二是星巴克逼迫其机器设备、包装包材、食品原料的供应商进行“二选一”的站队——服务星巴克,即不可向其他同业竞争者供货或提供服务。

陈若剑向网易财经表示,瑞幸咖啡如果要证明星巴克存在垄断行为,首先它要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例如其指控的咖啡连锁市场是否就是相关市场,是否有足够且可获得的数据来证明。例如,瑞幸咖啡提到的星巴克与业主签署了排他性的租赁合同,这个相关市场究竟是租赁市场还是咖啡市场,需要明确界定,否则无法确定星巴克是否具有垄断行为”。

“其次,瑞幸咖啡需要证明星巴克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是说星巴克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就一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陈若剑向网易财经分析指出,在咖啡这样一个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星巴克即使拥有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陈若剑还向网易财经强调,瑞幸咖啡最后还需证明星巴克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一点更加需要凿实证据和具体分析。“例如,瑞幸咖啡提到的星巴克涉嫌两个方面垄断行为:第一是星巴克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第3款,该条规定的是垄断协议。该第14条前2款规定的有价格内容的垄断协议之认定原则是‘本身违法’,即只要签订了就是违法。但是,第14条第3款兜底条款中涉及的独家交易,则并非是‘本身违法’,而是需要采用‘合理分析原则’进行评判。因此,假设星巴克与业主签订了排他性的租赁合同,是否构成了垄断行为,仍然需要分析和证明。第二是星巴克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4项的限定交易的行为。首先,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为何,是咖啡机供应商的咖啡机市场还是星巴克的连锁咖啡市场?再者,还需要证明星巴克咖啡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否限制乃至排除了竞争等”。

此外,陈若剑律师还向网易财经指出,向国家反垄断行政机构进行投诉和向有关城市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前者任何人和主体都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和举报,但后者是属于民事诉讼,这意味着作为原告,是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它遭到了这个损失”。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也向网易财经指出,如果瑞幸咖啡向法院起诉星巴克,那么在这起民事诉讼中,瑞幸是起诉对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前提就是要看星巴克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还是涉及到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之前,360诉腾讯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国法院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力的认定都比较保守。在咖啡零售这样一个,充分市场竞争的领域里面,即便星巴克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也很难达到50%的认定的标准点。即便达到50%,要判断有没有市场支配力,法院还会看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会破坏?是否限制了交易,对消费者的利益有无重大影响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这个案件的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对于瑞幸咖啡的指责,网易财经今日还致电星巴克中国,其向网易财经表示,“我们无意参与其他品牌的市场炒作。我们欢迎有序竞争,彼此促进,不断创新,持续提升品质和服务,为中国消费者创造真正的价值”。

据网易财经了解,瑞幸咖啡由原神州优车集团COO钱治亚创建,于2018年1月1日陆续在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试营业。据钱治亚透露,目前公司所有的资金来自创始人团队的自有资金和神州优车董事长陆正耀的个人借款,“瑞幸咖啡准备了10亿元资金去培育市场”。

就在一周前,瑞幸咖啡刚刚宣布完成500家门店布局正式开业,并发布品牌战略。接踵而至的就是对于星巴克的垄断指责。

对于瑞幸咖啡的未来发展,中国食品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表示,在咖啡行业品类红利、行业红利的叠加之下,瑞幸咖啡虽然有其核心竞争力,但“烧钱”之下怎么实现可持续发展呢?“对于瑞幸咖啡来说,难度还是比较大,因为瑞幸咖啡基本上是以性价比取胜,但是性价比取胜的品牌,通常品牌力以及整个文化根基略显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网易财经还了解到,在上述公开信中,瑞幸咖啡只是表示,近日会进行投诉和起诉,而不是已经投诉或起诉,这与当年的360诉腾讯垄断一案存在本质的差别。

有分析指出,在正式投诉或举报前就大肆宣传,是否有作秀的成分。“反垄断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全面具体的行业数据,企业一般不具有提交全部证据的能力,必须依赖执法机关来搜集相关证据。所以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瑞幸咖啡是因为经营活动严重受阻从而决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打反垄断案件,还是说只是作秀,并不会投入太多资源到案件本身。如果瑞幸后续并没有投诉或起诉,有很大可能性只是想打舆论战”。

对此质疑,瑞幸媒体负责人向网易财经表示,一切以法庭裁决为准。“我们会实时公布案件进展”。

网易财经后续将继续关注本事件的进展。

(网易财经 陈俊宏cjh6507788@163.com)

瑞幸咖啡公开信提到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