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设立理财子公司有助于银行理财回归本源

王一彤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作出了明确的指导与规范。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地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设立理财子公司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帮助商业银行保持与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设立理财子公司,有助于对银行理财正本清源,使其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有助于引导理财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从而疏通资金向实体经济的传导。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巨额的理财资金在银行体系内部走了一些弯路,并未发挥出其对实体经济应有的贡献。一方面,一些银行机构的理财业务与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着一种说不清的关系。大量资金通过多层嵌套的通道业务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监管套利现象频出,助长了影子银行的风险,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理财、资管业务与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混居”,并未形成风险隔离,这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极其不利。此外,由于过去银行的理财业务部门缺乏独立性,很难“真做理财,做真理财”。如果银行理财业务“变了味”,背离了“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打破刚性兑付自然更无从谈起。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的巨额理财资金亟待规范,《办法》出台恰逢其时。本次的理财子公司新规,结合之前出台的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对我国银行业中理财、资管业务的各种乱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约束与整治,未来理财与大资管业务有望进入一个规范的新阶段。

首先,理财子公司必须要利用其优势特点,帮助商业银行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这也是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根本意义。根据《办法》以及此前的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精神,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可以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也可以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同时还可进行权益投资。私募产品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并且,《办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这符合资管新规中去通道的监管精神。

有了上述监管精神的要求与保障,理财子公司将大有可为。通过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可以回归资管本源,这有助于压缩业务通道、缩短资金链条,进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使资金不在金融体系内“空转”,从而在商业银行层面疏通资金向实体经济的传导,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其次,设立理财子公司有助于隔离风险、实现业务独立。理财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办法》对其作出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在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隔离、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有助于遏制商业银行和其理财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导。同时,只有风险隔离才能有助于实现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之间业务的独立,商业银行专注于其本源的信贷业务,将理财、资管等业务交由理财子公司进行专业、独立的运营。如此,理财业务方能回归代人管理资产的本源,只有理财业务真正实现独立、回归本质,打破刚性兑付才有希望。

不过,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切忌“一窝蜂”。理财子公司在监管要求、业务模式范围等方面虽有诸多优势,但也对商业银行的投研能力、资本实力有很高的要求。只有投研能力强的银行才能为理财子公司提供高素质、专业化的理财业务团队,也才能设计出更科学、市场化的产品,从而真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获取利润。而对于一些投研能力和资本实力较弱的中小型银行来说,在考虑设立理财子公司时务必要结合自身实际,审慎决策。若资本规模和实力跟不上,设立理财子公司会对其资本充足率与资本补充造成较大压力,反而背上沉重的包袱,不利于整个银行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