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看守所转让股权争夺战: 一场马拉松庭审,十年豪门恩怨

12月6日上午9点,阴雨数天的南京依旧寒冷,江苏省高院外的道路湿滑,聚集了众多前来旁听案件的媒体。备受关注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牧羊集团”)股权争夺案二审在这里开庭。

事件追溯到2008年,牧羊集团股东之一的许荣华因被举报商标侵权被抓后,在看守所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陈家荣,后陈家荣将股权转让给范天铭。被释放后,许荣华起诉牧羊集团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要求返还股份。2018年8月31日案件宣判,许荣华胜诉。陈家荣、范天铭上诉,江苏省高院受理案件二审。

此前的11月21日,江苏省高院曾召开了耗时9个小时的庭前会议。12月6日二审,上午9点15分法院开庭,晚间10点40分左右休庭,各方当庭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调解。

激烈的马拉松庭审

该案件中,转让协议是否合法的关键以及案件最大争议是,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有没有受到胁迫。许荣华称自己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协议。牧羊集团和参与协调的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均表示,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对许荣华进行胁迫。但法院一审认为,该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

另外,案件广受关注的原因还有,双方都声称案件遭到公权力干预:许荣华认为王亚民身为检察长参与协调是公权力干预;牧羊集团方面认为江苏高院指令牧羊案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审理,是原高院院长许前飞干预的结果,但双方都未能拿出能被法院采信的有力证据。

牧羊集团方面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其表示,为确定许荣华是否曾受胁迫,以及江苏高院原院长许前飞是否曾干预本案,要求王亚民参加本案诉讼,并调取许前飞的笔录等材料。两项请求均未被采纳。

质证过程中,牧羊集团方面提出,王亚民自述材料和一审判决存在事实出入。此前牧羊集团方面曾提出陈家荣为工会代持许荣华转让的股权,许荣华一方对此说法提出质疑,认为对方证据不成立,代持是为陈家荣占有股权脱罪。

当天下午,审判员针对案件细节和争议焦点对双方进行询问,晚间双方展开辩论。双方争议焦点仍胶着在许荣华在看守所转让股权是否受到胁迫。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都提交了王亚民的相关证词,却各自意图证明截然相反的观点:许荣华以此证明受到了公权力胁迫,牧羊集团方面(陈家荣、范天铭)以此证明许荣华未受胁迫。王亚民证词显示,王亚民协调过程中并没有辱骂、殴打和疲劳审讯等情节。

许荣华更多强调其自身的心理压力,并以他2008年和2016年两度被警方控制等情节为依据,说明其受到公权力影响转让股权。

当天,双方在各个法庭程序中均发生激烈交锋。庭审中双方律师一度脱离案情,发生律师间的直接交锋。当事人许荣华在提问阶段一度情绪激动,拍打桌子。

难解的十年股权纠纷

2002年牧羊集团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大部分国有股份流转给5位业务骨干,许荣华、范天铭、李敏悦、徐有辉和徐斌;其中除老厂长徐有辉持股份稍多,达到24.05%外,其余4人持股均在15%-16%之间。各股东持股接近,并且在许多问题上意见不一,导致了后续诸多争端。

2004年2月,5位董事达成协议,“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一个多月后,许荣华向牧羊集团借款1200万元,投资开办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当年11月,徐斌注册成立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是牧羊集团董事会换届年。当年5月,李敏悦和范天铭以公司名义向工商局举报许荣华和徐斌在外开办的两家公司擅自假冒牧羊集团注册商标、开展不正当竞争。

经扬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许荣华名下企业侵犯商标权涉案金额较大,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2008年9月10日,许荣华被拘。后检察院认为该案存疑,没有对许批捕。

按照2004年5位股东针对在外开办企业的协议,股东设立公司不可损害牧羊集团的利益,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工会,转让价格为该股东最初出资额。其所列情形中包括: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2008年10月,在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参与协调下,许荣华在看守所签下股权转让协议。许荣华以2000多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转让给时任牧羊集团的工会主席陈家荣。

转让协议签订的第二天,许荣华以取保候审名义被释放。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安机关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分别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和撤销案件决定。

近一年后,许荣华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7月,仲裁裁决驳回了许荣华的请求。于是许荣华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作者:吕方锐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