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研究局NO.504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支出均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这些措施利好哪些人群?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哪些问题?对此,网易研究局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导、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他认为,就工薪或低收入阶层而言,专项扣除的减负力度相当可观;虽然专项扣除的实施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量,执行难度肯定有,但是正面意义原则上远大于附带的负面意义。

以下为专访实录:

网易研究局:您认为专项扣除的实施标准对纳税人的减负力度大吗?主要利好哪些人群?体现出怎么的政策取向?

王雍君:就工薪或低收入阶层而言,专项扣除的实施标准的减负力度相当可观,初步计算其合并扣除总额大致相当于每年超过10万元人民币,由此将带来的实惠给人印象深刻。但就中高收入者而言,其实际意义没有那么大。这里体现的政策导向就是深化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纵向公平就是指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两者区别对待。表面上,专项扣除对高低收入群体是通用的,但实际经济意义不同:相同的免税扣除对低收入者的意义更多大,如同1元钱的意义对穷人比对富人大一样。这是纵向公平的一种特定含义,意义重大。

专项扣除也是此次改革的最大亮点。此前只有统一扣除,不能严格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意味着本质上的不同,不应武断地统一对待,这就是统一扣除体制的内在缺陷。这次改革设置的专项扣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补救机制。

网易研究局:这些标准对纳税人来说,是否简便可行?执行难度如何?会不会有人在住房租金等方面去弄虚作假来逃税?

王雍君:专项扣除的实施,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量,执行难度肯定有,而且某些情况下很突出,因为涉及跟踪大量相关的“专项”信息,纳税人必须直接或配合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弄虚作假的风险不应低估。

某些负面效应也可能出现,比如子女分担扣除义务的协议,有可能在多子女家庭中带来不和。看似简单的税改实际上非常复杂,但应努力避免对家庭团结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他非意料的负面后果也可能出现。

尽管如此,专项扣除的正面意义,原则上远大于附带的负面意义。

网易研究局: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是否具备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的技术和能力?是否还存在难点?

王雍君: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掌握程度,远未达到“全面”,还有许多盲区。但大数据时代中,这个问题越来越不是真正的问题。假以时日,早期必然出现的难以应对的税基信息跟踪问题,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网易研究局:有观点认为,个税改革力度不小,很有诚意和实惠,但专项扣除太复杂了,税务系统人员忙,纳税人忙,省下时间其实可以干更多的事情,所以还是直接免征额到1万比较省事,您怎么看?

王雍君:专项扣除的意义,不应因实施难题而低估,部分原因在于“纳税人权利”的概念拓展和进步集中体现在专项扣除制度上。

可以说,专项扣除堪称中国个税改革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进展,其深远意义不仅在于为民众提供了力度颇大的“税收获得感”,更在于从法律上确立了全面的税收抵扣权,并为将这项至关紧要的“纳税人权利”扩展开辟了道路,纳税人权利保护也因此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专项抵扣制度成为个税的内在组成部分,深刻地挑战了传统的税收给付观。这种税收观片面地强调民众对政府的冷冰冰的“税收给付”,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给付;几乎未能顾及到税收给付的另一面,即政府对民众的人性化和制度化的税收给付。

实际上,在那些“税收痛苦指数”很高的国家中,采纳双向的税收给付观尤为重要。在双重税收给付观下,民众对政府的给付和政府对民众的给付相辅相成,两者均应作为评判税制优劣的重要标准;其中,政府对民众的税收给付应采取制度化给付的形式,而不仅仅是政策层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府对民众的这两类税收给付中,制度性给付的地位高于政策性给付(税收优惠),两者之间存在基本的区别,不应混为一谈。

以此言之,《办法》创设了政府对民众的制度化税收给付的崭新标竿——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源泉环节实施专项扣除,从而将民众的税收获得感从统一抵扣和政策性减免,扩展到制度化的专项扣除,而且力度之大出乎意料,足以为纳税人尤其是工薪阶层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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