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做好资产支持证券2018年定期报告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19〕33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资产支持证券2018年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及披露定期报告。

二、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

三、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2019年4月30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除外。

四、管理人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对专项计划不同基础资产类型的披露要求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五、管理人应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定期报告,并经软件校验后以word版本提交,托管人参照使用相关模板。管理人应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上传定期报告。

六、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与约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结合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情况及时开展风险排查,视专项计划实际风险情况调整风险分类,并提交临时风险管理报告。

七、本次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如存在不及时或漏报、错报,或发现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本所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