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大股东换购同时参加再融资怎么办?机构呼吁股份换购ETF应明确定义为“卖出”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A股ETF资产规模增长512亿元,较去年底大增15%以上,是目前规模最大的指数基金品种。上市公司大股东用股份换购ETF、地方政府定制ETF、国企改革ETF、民企纾困ETF等新事物的兴起,让ETF的工具化属性引发争议,尤其是股份换购ETF的行为,是否可以定义为“卖出”,目前监管方面尚无明确说法。

()股份换购ETF正流行

4月16日晚间,中国石油(601857)公告称,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计划15个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将持有的公司股份换购工银沪深300ETF份额,拟认购不超过4.3亿股A股股票价值对应的基金份额。中国石油集团承诺在基金成立后90天内不减持使用股票认购获得的基金份额。截至公告日,中国石油集团持有中国石油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约1480.11亿股,占中国石油股份总股本80.87%。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去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关于股份换购ETF的相关公告密集披露,包括大豪科技、启明星辰、福斯特、协鑫集成、横店东磁、三七互娱、中兴通讯等。相关公司关于换购ETF的理由都差不多,无非是丰富投资组合、优化资产配置、经营需要、支持地区发展等。

但业内人士表示,换购ETF最主要还是为减持做准备。“换购ETF仅有很低的换购费;ETF交易没有印花税;ETF换购为市价交易,不存在大宗交易可能出现的折价交易情况。”沪上一公募基金人士对《金证券》记者说,卖出ETF时不需要每次都公告,比直接减持对市场影响小,也是其备受青睐的原因。

事实上,目前披露换购方案的诸多上市公司,没有一家公告卖出了换购的ETF,但卖出行为又是确实存在的。以中信建投北京50ETF为例,2018年9月上市时基金份额为2.8亿份;去年末份额为1.38亿份;今年一季度末,份额仅剩0.38亿份。业内人士表示,规模大幅缩水主要因为此前参与的上市公司赎回导致。

()换购ETF应明确为“卖出”

《金证券》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基金公司收到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关于ETF换购的咨询,而基金的机构销售也在说服上市公司大股东,尤其是国资大股东以股票换购ETF。除了上述提到的诸多减持优势外,“换购减持再定增”也被提及并引发争议。

3月13日,中兴通讯(000063)公告称,控股股东中兴新通讯拟以其持有的不超过4192.67万股公司A股认购工银沪深300ETF份额,自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含换购ETF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公告当晚股价计算,4192.67万股对应市值超过12亿元。3月20日,中兴通讯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延长非公开发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的议案。此前,董事会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募资总额不超过130亿元。目前,工银沪深300ETF还未正式上市,网上现金认购日期为5月8日至5月10日。

去年11月9日晚间,协鑫集成(002506)公告,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拟将持有的不超过1000万股公司股票,换购对应价值的杭州湾ETF基金份额,并承诺在3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含换购ETF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今年2月22日,南华中证杭州湾区ETF在上交所上市。4月30日晚,协鑫集成发布非公开发行预案,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32亿元。

采访中,不少机构对“大股东换购ETF后立刻参加增发,算不算短线交易”这个问题产生了争议。

有观点认为,《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也有观点表示,股份换购ETF是否属于减持行为,目前监管层并无明确规定。既然没有明确算减持,那大股东换购ETF后6个月内参与再融资,并不能算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多位机构人士对《金证券》记者称,根据监管层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股份换购ETF应该明确为“减持”或“卖出”,并且大股东卖出ETF时必须及时进行公告。虽然目前尚未出现换购和再融资同步进行的案例,但要未雨绸缪,防止一些公司钻政策空子。

作者: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