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被处罚投资者索赔登记中

网易财经4月28日讯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四环生物,000518)4月27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及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4号及《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0】34、35、36、38、39、41、42、43、44、45、46号)。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四环生物、陆克平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一)陆克平控制陆宇、郁琴芬等13个证券账户及2个权益工具增持四环生物股票,以扩大其所控制的表决权数量。(二)陆克平与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交易四环生物股票情况。(四)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故中国证监会认为,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又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二、四环生物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票达5%及每增加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继续买卖四环生物股票。四、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合计持股达30%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故中国证监会对四环生物公司及陆克平等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之前,2019年9月23日,四环生物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135号)。2019年1月7日,四环生物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005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因此,中国证监会对四环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四环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四环生物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登记,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厉健两位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7日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9年1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起诉。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或预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包括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包括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投资者联系邮箱:money@service.netea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