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近日我局对你公司督导的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邮电”)进行核查。经查,发现中讯邮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假披露2016年审计意见

2017年6月30日,中讯邮电披露2016年年报中称“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经查,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未承接中讯邮电的年报审计业务,未曾出具中讯邮电提供的北京永拓审会字〔2017〕第305196号审计报告,中讯邮电披露的上述2016年审计意见虚假。

二、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2017年11月9日,陆正明持有中讯邮电股份178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89%;2018年2月1日,陆正明持有中讯邮电股份168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84%。中讯邮电均未及时公告上述司法冻结情况,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和2018年3月6日补充公告。

你公司作为中讯邮电主办券商,负有对中讯邮电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查义务。你公司在年报信息披露审核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明显疏漏,对于年审报告仅有会计师盖章而无会计师签字、所附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存在多次盖章多次复印的痕迹、年审报告所附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年审报告所附的注册会计师证没有2016年年检字样等明显问题未保持应有的审慎,未能及时发现年审报告造假的问题。同时,你公司未能督导中讯邮电及时披露中讯邮电实际控制人陆正明股权冻结相关信息。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切实履行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