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下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在澍泽学术报告厅举行“仲裁法的修改与发展”学术活动。本次活动由国际法教研室方熠老师主讲,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冯源副教授、晁晓军老师及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郝磊院长首先介绍了方熠老师的学术背景、研究方向和学术成果,简要阐述了仲裁机制的优势和不足。同时,寄予方老师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分析和解读新仲裁法的修订,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掌握新仲裁法的内容,利用仲裁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纠纷。

方熠老师对此次学术报告的内容提出两个方面的背景:一是国际背景: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国际争端解决逐渐成为国际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而仲裁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国际争端解决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二是国内背景。我国正大力发展国际法学科,培养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在仲裁法领域,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将《仲裁法》修改纳入到立法规划,2019年司法部主导推动《仲裁法(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撰写,2021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随后,方老师从仲裁的概述、仲裁的比较优势、中国仲裁法体系、仲裁法的介绍与修改以及意见稿的亮点与不足等五个方面进行学术报告。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仲裁的概念、种类、理论基础以及基本特征。方老师认为,目前仲裁在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官方或者学界定义,但国际上都通用Arbitration这一词。尽管各国定义仲裁的用语不同,但本质上都可以理解为是经同意的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她通过国际比较的方式对仲裁的分类进行细致的讲解,包括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商事仲裁、体育仲裁、劳动仲裁和投资仲裁等。在讲到仲裁的法律依据上,方老师认为仲裁的理论基础在于权利主体的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之后,方老师深入论述了仲裁作为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治性、独立性、保密性以及准司法性的四个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仲裁的比较优势。通过将仲裁与诉讼、调解进行比较,总结出仲裁具有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国际性和共同性的特点。而仲裁的国际性和共通性又大大的增加了仲裁的可预见性。相比于仲裁,诉讼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意志,法律依据往往在于一国的国内法,程序上复杂,还容易产生地方保护等不利因素。而调解则往往需要通过当事人去法院确认而获得法院强制力的支持。并且诉讼和调解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的原则和公约少之又少,而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一裁终裁等基本原则早在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就得以确认。

第三部分深入讲述了中国仲裁法的体系。方老师以中西方仲裁的起源为视角,讲解了仲裁起源于西方古希腊时期,最早是用于解决城邦间的纠纷。在之后的古罗马时期也有对仲裁的记载。仲裁在国际上早期的繁荣也是在西方,用于解决地中海沿岸商人们之间的纠纷。而中国则由于政治、文化的因素,早期仲裁到了清末修律时期,被法律移植到中国。中国近代仲裁和现代仲裁的内容更迭与发展进程,是以《中国仲裁法》作为分水岭。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仲裁法》重新组建了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也不再按区域划分,同时仲裁的基本原则也在该法中第一次明确的确立。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仲裁法的介绍和修改。在剖析仲裁目的、结构与影响的基础上,方老师引出两个不足:一是仲裁法缺乏理论构建,其中最为重要的理论空白在于未对仲裁性质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内容过时,例如缺乏案外人救济。同时,像网络仲裁等新兴内容《仲裁法》并没有提及。同时,方老师分析了2009年和2017年对仲裁法两次修改的背景以及不足。

第五部分着重探讨了《意见稿》的亮点与不足。方老师将亮点归结为7个方面,包括仲裁地概念的引入、推荐名册制度、临时仲裁引入涉外仲裁、确立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法人属性、明确仲裁协会的具体职责、支持仲裁的政策导向以及公平与效率取向的价值平衡。针对本次《意见稿》的不足,她提出:没有坚持仲裁的程序性审查标准、没有关注到撤销仲裁程序和不予执行仲裁程序制度的差异、没有足够提升仲裁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比如,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仍然是机械的政府定价)、没有明确仲裁员违反对外保密义务的责任、没有涉及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关系、没有提及仲裁机构(庭)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仲裁程序做过细的规定以及未探讨新兴的国际仲裁问题等。

方老师的学术报告内容详实,丰富有趣,运用中外比较法对仲裁及仲裁法进行系统讲解,扩充了同学们的比较视野与国际意识。本次活动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