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首批10家主板注册生效IPO企业进入发行阶段,首只注册制下主板新股预计将于今年4月初诞生,届时,全面注册制将顺利在A股实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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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3月21日讯(记者 林坚)随着首批10家主板注册生效IPO企业进入发行阶段,首只注册制下主板新股预计将于今年4月初诞生,届时,全面注册制将顺利在A股实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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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深交所规范委最新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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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交所自律委最新倡议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为了促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防范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上交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委”)、深交所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简称“规范委”)分别于3月20日与21日提出倡议,呼吁市场各方共同遵守,理性、有序开展或者参与IPO发行承销业务,共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平稳运行。

一是共同建议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的,建议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比例不超过3%,也不低于1%。建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企业基本面、询价报价情况、市场与行业环境、承销风险等,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网下投资者报价“四个值”(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五类中长线资金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值)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超出幅度不高于30%。
二是共同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低于8000万股(份)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发行人不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是共同建议网下投资者应深化专业研究、独立客观报价,主承销商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质量,不断提升承销执业水平。
四是共同建议主承销商应勤勉尽责开展核查工作、发表专业意见,协助发行人自主理性实施战略配售、提升内在价值。审慎选择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企业等投资主体参与战略配售。

不难发现,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对市场各方组织参与证券发行承销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沪深交易所表示,将在发行承销过程监管工作中,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遵守行业倡议的有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新委员会首次发声,规范包括收费等多个内容

发行定价市场化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全面注册制发行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及承销机制,将估值定价权利直接交给市场,进而提高定价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从科创板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实践效果看,注册制IPO市场化改革效应正在释放,询价博弈均衡机制、市场化价格发现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此次发出倡议的上交所自律委、深交所规范委均为交易所新设立的委员会。其中,上交所自律委由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更名设立而来;深交所规范委则由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而来。最近的建议也均来自两新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工作会议。因此,两个新委员会首次“发声”的内容格外获得关注。

上交所自律委、深交所规范委建议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和投资者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开展发行承销业务。记者留意到,上交所自律委除了建议前述内容,还格外提出,参与各方应当发挥组织市场能力,规范收费行为。

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到,发行人股东合理安排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鼓励原则上将前述股份全部托管在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人,并由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上交所自律委也建议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IPO战略配售资格核查披露要点多达13项

值得关注的是,规范实施战略配售等安排,成为沪深交易所新设委员会首次“发声”的重点内容。上交所方面,更是披露了一份《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战略配售资格核查披露要点》,建议主承销商参照,并勤勉尽责开展核查工作、发表专业意见,协助发行人自主理性实施战略配售、提升内在价值。可以预见,这一份披露要点也同样适用于深市。核查披露要点共有13项内容:

1.是否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2.是否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3.是否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4.是否承诺按照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证券
5.是否符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
6.是否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7.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战略配售
8.是否承诺获配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9.是否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战略配售
10.是否存在参与战略配售的禁止性情形

除了上述10项,上交所还就具体情形下的核查披露要点进行了展开。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方面: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协同关系;是否使用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是否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方面:是否由国务院部委等同级别及以上机关单位发起设立;投资方向是否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国家重点战略规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决策是否取得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管理机构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方面,上交所还分别列出了六项披露要点:

是否符合发行人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
是否详细说明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理由及必要性,即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是否具有与发行人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包括为发行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市场、渠道或品牌等;
是否已与发行人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做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
是否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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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errelin0819

    资本市场报道中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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