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1月,为经营需要甲公司申请自工行贷款5000万元,需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其好友刘某(乙公司董事长),希望刘某为贷款提供担保,刘某同意。

次日,张某、刘某及银行三方签订相关合同,甲公司自银行贷款5000万,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刘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刘某也未向银行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2022年10月,甲公司业绩持续恶化,无力偿还全部贷款。2023年1月,银行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甲公司还本付息;2.乙公司对不能偿还的部分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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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具体见公司章程规定)。刘某个人以乙公司名义对甲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担保合同无效,不需要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2、乙公司完全无责吗?

担保合同无效,乙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不意味着乙公司可以全身而退。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中,乙公司虽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乙公司、银行均存在过错(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假如债务人不能清偿金额为3000万,则乙公司承担的赔偿额不超过1500万)

3、乙公司的损失如何救济?

《公司法》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司高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对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公司可以要求丁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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