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时刻、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浙江根源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被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没款合计171801.16。

小编查阅爱企查发现,浙江根源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4月15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万祥路1278-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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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首先,当事人在其旺旺商城里销售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根源堂·和悦等四款食品,其中,“根源堂·臻萃白桦茸 提高免疫力 正常人群可用”链接页面中写有“抗氧化活性、降血糖活性、改善糖尿病”“血糖不稳定、家族有糖尿病史、三高肥胖、多食 消瘦,我们产品能解决这些问题”等内容;“根源堂·安悦 养肝安神 改善并促进睡眠 30包/盒”链接页面中写有“养肝安神 快速入睡、改善并促进睡眠、睡到自然醒 气色好”等内容;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 2瓶8颗 3天一到两颗 改善性生活 瓶装无盒 需要盒子另外备注”链接页面中标有“提高免疫力 抗病毒”、“保肝护肾、提升睡眠质量、提高免疫力、清除自由基、抗癌抑癌、经期不适”等内容;“根源堂·和悦 改善焦躁及抑郁 缓解焦虑不安 疏肝解郁 心情愉悦 30包/盒”链接页面中标有“改善焦躁及抑郁、疏肝解郁、益气养血”等内容,上述链接及内容均为当事人自己编辑上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所宣传的功能的依据。

同时,当事人在“根源堂·和悦 改善焦躁及抑郁 缓解焦虑不安 疏肝解郁 心情愉悦 30包/盒”链接页面中宣传该产品人体吸收充分效果可提升8-10倍,无法提供实验数据支持;在“根源堂·臻萃白桦茸 提高免疫力 正常人群可用”链接页面服用方法中写道每天服用2次我们的产品,第二周视情况可将原来控糖西药减量,第三周可再减去或者去掉原来的药物,上述服用方法是当事人自己编写且不能提供依据;在“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 2瓶8颗 3天一到两颗 改善性生活 瓶装无盒 需要盒子另外备注”链接页面中写到3天一到两颗改善性生活,这个效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数据证明。进一步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及询问笔录,其销售收入是指销售记录中的总金额,包括销售价格和综合费用,其中综合费用即指销售记录中的运费,运费里面包括产品费用、快递费用、纸盒打包费用等,具体如下,根源堂·臻萃白桦茸上架时间是2022年3月31日,属于普通食品,总共销售了214份,共477盒,共127单,销售总额为29005.61元,每一单快递费4元,纸箱费用1元,故实际产品销售额为28370.61元,每一盒进货价60元。根源堂·安悦上架时间2022年3月30日,属于普通食品,销售了860盒,共518单,总销售额17931.84元,有16单快递费5.5元/单,有2单快递为19元/单,其余单的快递费为4元/单,每一单纸箱费用1元,故实际产品销售额15287.84元,每盒进货价为20元。根源堂·和悦上架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属于普通食品,总共销售了467盒,共283单,销售总额9721.72元,其中15单快递费用为5.5元/单,其余单的快递费用为4元/单,每单纸箱费用为1元,故实际产品的销售额为8567.22元,每一盒进货20元/盒。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上架时间是2023年6月26日,共销售2盒,共2单,销售总额为550元,快递费用4元/单,纸箱费用1元/单,故实际产品销售额为540元,销售单价270元/盒,每一盒进货价60元。因为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涉及购物金的抵扣程度不同,导致销售单价不一致,故本局查明了当事人的销售总额,销售单价只能根据销售总额和销售数量来确定,即根源堂·臻萃白桦茸为60.8084元/盒、根源堂·安悦为20.8510元/盒、根源堂·和悦为20.8174元/盒。2023年8月11日,我局向四川**有限公司所在地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钟祥**有限公司所在地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经当地核实反馈,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等四种产品均系当地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普通食品,均无当事人所声称的特殊功效。故我们认定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销售食品的违法所得达到52765.67元,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将该案移送平阳县公安局。平阳县公安局于2023年9月18日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将该案退回我局处理。同时,我们查明当事人违法时间持续16个月,其中每月固定支出为管理人员的工资5500元和服务器费用1480元,加上美工两个月的工资4800元,相关支出费用为116480元。但因为当事人提供的管理人员工资单中未注明管理人员编辑、发布上述广告的具体费用,未明确服务器使用费用中属于发布上述四个广告的具体比例,故我们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无法计算。

其次,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旺旺商城发现当事人发布旺旺商城链接“泰国特强喜疗妥药膏Hirudoid祛疤膏术后疤修复淡化疤痕修复损伤 20g”销售泰国特强喜疗妥药膏,上述药膏外包装经温州**外文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显示其名称为特强喜疗妥药膏,系**(泰国)有限公司代瑞士**有限公司生产,登记编号为“1 A610/36”,其成分为多磺酸粘多糖0.445g,赋形剂100g;说明书经温州**外文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显示其具有以下效果:特强喜疗妥药膏能够有效治疗静脉血管炎、淤青、淤血,并且能够软化硬疤痕;特强喜疗妥药膏含高剂量有机类肝素“组织性肝磷脂”,每100克药膏40,000单位;特强喜疗妥能够很好地被皮肤吸收,对淤青、淤血及肿胀有很好的疗效;特强喜疗妥药膏能够快速地抑制皮层下淤青、淤血及肿胀的形成。规格和使用说明中注明:遵医嘱,或者挤压3-5厘米药膏涂在患处,每日1-2次,并轻轻按摩加快药膏吸收。如有需要,可在患处增加剂量。当炎症或淤青、淤血及肿胀引起疼痛时,应增加患处的药膏涂抹厚度,并用纱布包扎住患处。在患处周围皮肤涂抹药膏,可增强治疗效果。在用于软化硬疤痕时,应当将药膏涂抹在患处并按摩,直至结痂脱落。进一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同类注册证号为**的喜辽妥多磺酸粘多糖乳膏属于德国进口药品,故我们认定当事人所销售泰国特强喜疗妥药膏为进口药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自己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特强喜疗妥药膏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同时,执法人员在第一次询问当事人时,其供述还另外销售了卧佛牌青草膏,该产品链接已经下架,无法固证,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样品,其外包装经温州**外文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显示其名称为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功效为舒缓肌肉酸痛,主要成分:白千层油,樟脑,薄荷醇及其他,家庭用药字号**;说明书经温州**外文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显示卧佛牌青草药膏由草本植物提炼所制,清新香味,特殊功效,渗透力佳,不黏稠,可迅速被皮肤吸收,不会造成皮肤负担,适合油压按摩,舒缓身体疼痛,也可涂抹于身体不适之部位。适应症:肌肉酸痛,手脚发麻、淤青、晕车、皮肤过敏发炎、瘙痒、烫伤、感冒及蚊、虫咬伤等。该产品系**有限公司生产,公司地址:曼谷直辖市叻抛区叻抛片区叻抛旺欣路叻抛旺欣**巷**号。当事人销售的卧佛牌青草膏具有治疗效果,且拥有家庭用药字号,故我们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卧佛牌青草膏系进口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口注册证号。进一步查明,卧佛牌青草膏和泰国特强喜疗妥药膏都是从“**”的商家处购买。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查,上述商家营业执照名称为义乌市**商行,经营地址为福田街道江北下朱*幢*单元*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及询问笔录,其销售收入是指销售记录中的总金额,包括销售价格和综合费用的,其中综合费用即指销售记录中的运费,运费里面包括产品费用、快递费用等。当事人从2023年5月11日开始上架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其中泰国特强喜疗妥药膏总共销售了14支,14单,销售总额为392.68元,每一单快递费4元,故实际产品的销售额为336.68元,进货价为15元/支。卧佛牌青草膏销售了10份,共9单,销售总额是330元,每一单快递费4元,故实际总销售额是294元,进货价为19元/份。上述两款产品涉及购物金的抵扣程度不同,导致销售单价不一致,故本局查明了当事人的销售总额,销售单价只能根据销售总额和销售数量来确定,即泰国特强喜疗妥药膏销售单价为24.05元/支、卧佛牌青草膏销售价格29.4元/份,故我们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为630.68元。最后,当事人所经营的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的销售对象大部分是线下实体店的会员客户。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显示的委托商均为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其中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都是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川**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元市朝天区**,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是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钟祥**有限公司生产的,钟祥**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钟祥市南湖**,生产许可证号为**。但是,经执法人员核实,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经于2021年11月注销,在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销之后,当事人多次以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要求相关厂家给其生产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等四种产品,其中,2021年12月底当事人直接联系厂家四川**有限公司进行生产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01/06,生产商2022年3月24日给当事人发了**批次根源堂·臻萃白桦茸120盒,根源堂·和悦80盒,根源堂·安悦80盒,上述产品均在当事人商城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2年8月联系钟祥**有限公司生产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生产商于2022年9月16日发货,产品是**批次的,共60盒,该批次有58盒被当事人送给朋友、客户体验了,在线上仅销售2盒,每盒售价270元。因为当事人在商城上架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时,将以前生产的标签无问题的产品与**批次的产品进行混合销售,无法区分**批次产品的销售订单,同时由于涉及购物金的抵扣程度不同,导致相关产品的销售单价不一致,故根据其总产品的平均售价,即根源堂·臻萃白桦茸为60.8084元/盒、根源堂·安悦为20.8510元/盒、根源堂·和悦为20.8174元/盒,对应的**批次的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的销售总额分别为7297.01元、1668.08元、1665.39元。

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的违法经营额26830.48元,违法所得为11170.4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下架相关链接,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故本局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进口药品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下架相关链接,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故本局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根源堂·臻萃白桦茸、根源堂·安悦、根源堂·和悦、根源堂·蛹虫草人参片的外包装标签委托商标注为已经注销的广东根源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下架相关链接,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故本局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和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仅销售进口药品,其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30.68元,并处罚款50000元。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下架链接,本局不再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000元。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1170.48元,并处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71801.16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