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6483字,阅读完毕约需64分钟

一、一份迟到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2024年4月26日,笔者终于收到了一份Y公安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倒也坦诚,直接以”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撤案理由,涉案嫌疑人自然也解除取保候审,彻底恢复自由之身。

说到这起案件,也有一个曲折离奇的故事。

二、祸起评估

案件来源于一起信访事件。

2019年以来,自然人王某从Y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公职人员处租赁了一处面积为50余亩的池塘,用以饲养南美对虾。王某在缴纳了“租金”后,在池塘内投放了大量的虾苗,并精心喂养,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经济收益。

2020年,Y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基建过程中发现该出池塘系某公职人员以单位名义私下出租给王某,遂要求王某进行腾退,王某表示只要能赔偿其水产的经济损失就可以清退,但双方在损失数额问题上相差甚大,腾退工作迟迟无法展开。

2021年9月12日,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腾退该土地。

2021年9月14日,法院裁定王某腾退涉案土地。

2021年9月15日,自然人秦某(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被腾退地块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未经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涉案土地上的虾塘强制放水和野蛮腾退,导致王某在该虾塘养殖的大量南美白对虾因干塘而死亡,造成王某严重经济损失。事后,王某向管委会、秦某等单位和个人多次提出赔偿南美白对虾的损失,管委会等单位因与其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

期间,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T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王某的虾塘损失进行评估,T评估事务所出具T咨字(2022)第1号预测虾塘产值咨询报告书【附件01】,该咨询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为:

(1)精养塘每亩投入虾苗为3-5万尾

(2)存活单为60%左右

(3)每亩产量为700-1000斤,产值约15400-22000元

由于评估时虾塘已被放水腾退,现场被破坏,所以咨询报告中并未对虾塘面积做出详细说明,仅对亩产出具意见,因此未能对总损失金额做出评估。

因王某不能接受管委会单方委托T评估事务所做出的咨询报告书结论,遂于2022年6月7日,王某委托Z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2021年9月15日的虾塘内南美白对虾的损失进行评估。

2022年6月16日,Z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作出“Z渔评字2022第(220607)号”评估报告,对王某的损失评估为483万余元。

此后,王某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向管委会、秦某提出483万余元的索赔,管委会认为该索赔金额过高。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省纪委等多部门投诉信访,造成Y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此后,秦某两次委托律师发函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愿透露具体身份的工作人员也向Z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来电、来访,称评估报告金额偏高,被王某所利用,给地方政府带来不良影响,要求Z评估公司撤销该评估报告。

Z评估公司答复:“地方政府系利害关系人,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来人应说明公职身份,出具正式公函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异议证据,评估公司在对异议证据核实后再对原评估报告予以修正”,但该人员始终未提供身份证明、公函及有关异议证据。

在Z评估公司拒绝了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或修改评估报告的要求后,管委会及秦某针对Z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向区公安分局刑事报案,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为“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并以此为由多次安排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到Z评估公司调取与评估报告有关的资料。

2023年3月,为达到减少政府赔偿和尽快息诉停访的目的,该区主要领导指示对Z评估公司上刑事手段。

因此,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安分局称王某与Z评估公司相互勾结,意图隐瞒事实,虚构真相,以虚假的评估报告诈骗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再次将此事件刑事立案为“诈骗案”,交由公安分局分管信访化解工作的治安大队主办。

治安大队接手该案后,以区公安分局名义委托当地的“C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虾塘产量进行评估,得出与T评估事务所相近的亩产数量,再依据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未填埋前的虾塘面积资料,评估王某的虾塘损失为人民币120余万元。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据此认定该120余万元的价格评估真实有效,Z评估公司做出的483万余元的评估报告虚假。

治安大队于2022年3月23日以该评估报告工作人员张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对其上网追逃并刑事拘留,于2022年4月21日向区人民检察院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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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意见

笔者在张某被刑事拘留后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向办案单位提交辩护意见并申请取保候审,办案单位闪烁其词,一方面以主要领导关注案件为由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另一方面以各种方式给张某压力,试图让张某承认与王某之间存在不可告人的勾连,并多次到Z评估公司,以所谓的取证、调查、询问等方式骚扰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要求Z评估公司承认原评估结果错误,Z评估公司不堪其扰,只得关门歇业,法定代表人甚至到国外躲避。

当公安部门将张某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后,笔者第一时间约见了主办检察官,向其说明了以下观点:

第一、区公安分局没有本案的刑事管辖权。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本案即使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应归由犯罪行为地,即提供涉案评估报告的Z评估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刑事管辖,即便评估报告的委托人王某在向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秦某索赔时引用了该评估报告的数据,也不能据此认为Y地为“犯罪结果地”而具备刑事管辖权。

第二、区公安分局应对本案回避。

本案系因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关联人员违法野蛮清腾群众虾塘行为而产生的群众依据评估额索赔信访事件引发,在面临群众较大索赔金额且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后,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介入解决未果,遂以刑事立案的方式以期否定评估报告,以此达到减少赔偿金额并诉停访的目的。

在本案的刑事立案中,如果认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必定会导致信访人索赔金额大幅降低,获益方为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而事实上,由于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同时也是Y区委常委,因此该主要领导曾多次对区公安分局对此案的刑事侦查工作进行指示并听取汇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为保证案件办理公平公正,区公安分局应自行回避,将该案移交由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呈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Z评估公司、张某均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中犯罪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因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资产评估”犯罪主体,也就是“承担资产评估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应特指受《资产评估法》约束的评估人员。

本案中,Z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并非受《资产评估法》界定的评估机构,张某等人也并非受《资产评估法》界定的评估人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以及《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的规定,Z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属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相关人员属于“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并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

第四、Z价格格评估有限公司、张某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行为,评估结果造成的差异是因评估依据、评估假设前提、评估口径等不同而造成,且评估结果的差异性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Z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及张某等人系本罪主体,本案中的价格鉴证评估行为也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所有评估依据资料均由委托人王某提供,Z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及张某等评估人员未对评估依据材料弄虚作假。

2、评估对象的各项评估参数系专业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所得,与其他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差异系因评估依据、评估假设前提、评估口径不同而造成,且评估结果的差异性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本案中有三份评估报告,分别为:Y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T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的T咨字(2022)第1号咨询报告书、王某委托“Z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Z渔评字(2022)第22060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区公安分局委托“C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T版”、“Z版”、“C版”)

比较三份评估报告,可以看出:

“T版”是主要依据以下评估参数评估:每亩投入虾苗为3-5万尾,存活率为60%,每亩产量700-1000斤,产值约15400-22000元。这一版本的价格评估对每亩投入虾苗纯属推测,并没有对王某进行核实,而该版价格评估也没有说明虾塘的养殖亩数。

“Z版”是主要依据以下评估参数评估:王某投养虾苗数量为510万尾,存活率为50%。这一版本的价格评估由于王某没有提供虾塘亩数的客观凭证,事实上由于虾塘遭到填埋,也不具备实地测量的客观条件,因此未涉及虾塘的养殖亩数,而与T版的区别,在于王某提供了投放510万尾虾苗的客观证据。

“C版”是主要依据以下评估参数评估: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卫星地图认定虾塘在填埋前的亩数为54亩,每亩虾苗存活率为20000-30000尾,其他参数与“T版”、“Z版”基本一致,得出价格评估为120余万元。实际上,如果“T版”结合虾塘填埋前面积为54亩这一参数的话,评估价格则不高于118.8万元(22000*54),评估结果实际与“C版”基本一致。

也正是因为以上原因,侦查机关认为:“T版”、“C版”的评估结果均为120万元左右,而“Z版”评估结果为483万余元,与“T版”、“C版”高出甚多,所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事实上,造成评估结果相差甚多的原因在于评估依据、评估假设前提、评估口径的不同而造成,只要以上评估参数在合理范围内,那么各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差异均为正常结果。

比较三份评估报告,造成差异的最主要原因,实际为对每亩成活虾数量的评估。

“T版”评估的每亩成活虾数量为18000尾至30000尾,“C版”评估的每亩成活虾数量为20000余尾,“Z版”虽限于客观条件未能得到虾塘填埋前的亩数,但如果结合虾苗数量、成活率以及“C版”提供的虾塘填埋前面积为54亩的话,可以看出每亩成活虾数量评估为47000余尾,这一结果的差异,也是造成最终结果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南美对虾养殖技术规范》的养殖密度标准(8.3.2.1表一),王某的虾塘(应属于低盐池塘)养殖密度根据养殖模式的不同,可能在20000尾至100000尾之间。

因此,由于涉案虾塘已经被填埋,所以各评估机构根据各自掌握的评估依据,在不同的评估假设前提下,依照不同的评估口径,做出的评估结果肯定会存在较大差异,仅此养殖密度一项,就有可能造成将近五倍的评估差异,如果再加上对虾规格、销售单价等因素的评估依据差异,造成最终评估结果的差异可能更大。

所以,不能由于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而认定差异较大的评估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五、涉案评估报告已对评估限定条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问题作出说明。

在涉案评估报告的第九项“评估限定条件和说明”、第十项“声明”中,已对评估限定条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问题作出了说明。

“九、评估限定条件和说明

(一)、委托方和资产持有方提供信息客观真实;

(二)、......;

(三)、对可能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未做出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不能获悉或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签字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五)、......。

若上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一般会自行失效。

十、声明

(一)、评估结论受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二)、委托方和资产持有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

(三)、......(四)、......(五)、......(六)、......(七)、......(八)、......”

具体到本案,几家评估机构最终评估结论的差异,是因不同委托方各自单方面提供的评估信息偏差和局限所导致,但其偏差值总体也在被评估对象价格区间的科学、合理范围内。司法机关如果将评估机构因委托方单方提供的评估信息偏差和局限而导致的合理范围内的评估差异而认定为是带有“放任”性质的“间接故意”的“重大失实”的“评估溢价”,那这种法律判断是有失公正的,也是对价格评估这个行业的错误认识。

第六、张某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法律政策以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最后,笔者对主办检察官说了以下这段话:

“本案系因地方政府关联人员违法野蛮清腾群众虾塘,群众依据损失评估额索赔信访事件而引发,地方政府行政介入未果后,即以行政手段促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以期否定评估报告并达到降低赔偿额和息诉停访目的,对一起普通的价格评估争议升格为刑事犯罪案件。这种将信访事项刑事化的处理手段所体现出的任性和粗暴是与地方政府当时违法清腾群众虾塘的行为思路一以贯之,造成群众损失后忽视群众合理诉求,为了减少损失和息诉停访减少不良影响,又主导公安部门随意多次立案、任性对相关人员刑事拘留,这种做法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悖,恳请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准确定性,守住法律底线,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终,检察官听取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区公安机关张某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在此后的一年内,依然以各种方式骚扰Z评估公司和张某,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将“合法伤害权”运用到了极致。

直至取保候审到期,终于做出了“无犯罪事实”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对张某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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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群众聘请评估公司评估损失金额并向政府索赔,为了达到减少赔偿金额的目的,不惜将评估公司违法刑事立案,上网追逃刑事拘留,这种做法简直闻所未闻,幸好检察机关守住法律底线,不批准逮捕,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可见法制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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