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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在对外债权清收中,其他合伙人不主张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自己所占合伙份额比例对外主张债权吗?该权利主张是否属于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不得提前分配合伙财产的情形?

在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且对外债权明确的情况下,经法院释明后,其他合伙人未主张权利,可视为其他合伙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份额,不影响当事人在自己的合伙份额比例范围内以个人名义对外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根据该规定,个人合伙期间因合伙事务取得的对外债权属于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从学理上说,全体合伙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故,对于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人参加诉讼,从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维护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