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科技发展,数字货币、区块链、元宇宙等新词汇闯入人们视野,但同时也有犯罪分子处心积虑伪装新骗局,骗取群众钱财。近日,綦江法院就审结一起多人涉案的非法集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提议用投资虚拟币返利的模式来筹集资金,并与袁某、犹某等人一起商议,共同出资6万元,由杨某甲在网上购买APP,并对外宣称APP里面的“U币”可以在网上交易流通并获得收益,由此吸引投资人成为会员并购买“U币”,同时被告人将租赁的门面发展成为据点,通过讲课、宣传、培训等手段发展会员,以“击鼓传花资金盘”方式,引诱大量中老年人员参与,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后因资金崩盘,杨某甲关闭APP,投资人无法兑现U币,造成投资人上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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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袁某、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傅某、杨某乙、马某、华某、李某、王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集资诈骗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袁某、犹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犹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非法集资行为中,被告人傅某、杨某乙、马某、华某、李某、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虽系电话通知到案并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但系本案的发起人再根据其退赔情况,虽系自首但不宜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马某、李某、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华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犹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犯罪对象多为中老年人,且被告人拒不交待资金去向,大部分资金未退赔,酌情从重处罚。

故綦江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主犯杨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处主犯袁某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犹某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傅某、杨某乙、马某、王某、华某、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

杨某甲等5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逐渐多样化,常常冠以新兴名词,利用群众急于求富的心态和风险防范意识弱的特点,通过宣传造势,以利息、收益等诱导其掉入陷阱。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清醒头脑,树立正确财富观,丰富理财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防骗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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