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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4月29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小组在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就《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座谈调研。厅交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利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贾明星,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自治区党委法律顾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吉雅,厅交管局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云慧,厅交管局执法监督支队 李斌等立法工作小组成员出席会议。交管支队党委书记、负责人武林泽,党委委员、副支队长苏柯,支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市相关部门代表参加座谈。座谈会由武林泽负责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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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武林泽负责人代表交管支队,对调研组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公安厅交管局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并就电动车自行车管理相关情况进行了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分别就电动自行车管理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短板弱项,以及需从立法层面明确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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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听取汇报和发言后,对乌兰察布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乌兰察布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一要提高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思想站位。必须深刻认识到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二要重视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要加强对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立法紧迫性的认识,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适用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从源头把关,有效降低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要强化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安全意识,多措并举提高民众文明素养;要加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相匹配;要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发挥多部门多主体的联动效能,促进城市管理提质增效。三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立法实践。充分发挥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资源优势,抓实抓好电动自行车立法“小切口”,及时吸纳和反馈群众立法意见建议,让全市电动自行车尽早“跑在”法治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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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下午,调研组一行深入美团配送站对电动车运营、投放、充电、使用等情况开展了调研,重点了解车辆标准、报废年限、安全头盔、电动车停放区的设置等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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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调研组在电动车集中销售点,对电动两轮、三轮、四轮以及“老年代步车”等不同车型的销售情况,销售企业的营业范围、产品合格、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研,着重查看电动自行车是否通过3C产品认证、产品是否存在加长座椅及加装电池等私改行为。

公安厅交管局在此次立法调研过程中始终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核心价值取向,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立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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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佩腾

▎初审 / 倪卫平

▎终审 / 张东东

▎来源 / 支队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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