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起诉的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却告知是重复起诉不给审理怎么办?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对他们认定为“重复起诉”的案件通常不再受理。但是如果法院对“重复起诉”的认定存在错误,我们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审理我们的案件。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胜诉案情

崔某(化名)在陕西某市一酒店后院搭建了彩钢房,当地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后该房屋被强制拆除。崔某就强制拆除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执法大队和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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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崔某曾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通知书》,且法院作出了撤销判决,崔某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因此裁定驳回了崔某的起诉。崔某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崔某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张永霞律师帮助其维权,提起上诉,最终撤销了一审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争议焦点

崔某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观点

一、崔某有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该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向崔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能够证明崔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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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经查,案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与行政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被撤销,崔某现起诉确认强制拆除厨房(彩钢房)的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崔某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