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错误的审判造成的损害,要远胜无数的罪行,因为后者只污染水流,而前者则污染水源。这句话应该很多人都不陌生,但很多人并不理解其的真实含义。

很多法律人,尤其是一些司法人员看来或是在其口中,案件只要经过了司法机关处理,就代表着权威的司法结果;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就代表着质疑司法权威,仿佛司法机关乃至司法人员就是法律的化身,不容置疑,不容监督,否则就会有损司法权威。

如此的认识演化下,社会层面,包括一些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律师,至今很多人还在认为,一些律师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辩护的,是在帮助坏人逃避法律责任,妨碍司法机关惩处违法犯罪。如此的认识,俨然没有看到司法权如果缺乏了有效的监督,会产生如何骇人听闻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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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份,北京青年报旗下的“北青深一度”报道了“一个'傻子'莫名其妙蹲了9年大牢”的司法案件(详见《因身揣逃犯身份证,智障男子坐牢9年,出狱后不久去世》一文)。2024年4月30日,“北青深一度”再就本案发文“李四强抢劫案”的无罪判决,解开了哥哥8年来的疑惑”,详解了案发经过及申诉的艰辛过程。本文事实部分的内容,均概括来自“北青深一度”报道,看罢令人唏嘘和不寒而栗。

报道称,安徽利辛天生智力残缺的“傻子”李四强,因身上持有一张汕头抢劫案在逃犯人“刘西文”的身份证,便被汕头警方抓获后,直到被龙湖区法院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判抢劫罪,入狱服刑。

李四强的智力状况何如?根据报道,因为遗传原因其属于“无劳动能力”情形,经村里核实上报早被纳入低保范围。熟悉人的话是,“只要跟李四强说两句话,就能知道李四强有没有做案能力。”可是在讯问笔录上,李四强承认“自己真名就叫刘西文,也承认2003年在汕头抢劫,并能准确说出刘西文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家庭成员姓名等信息”。

2007年10月11日,龙湖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刘西文”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这份判决书显示,“刘西文”(实际受审人是李四强)没有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上诉。

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刘西文”的真实姓名是李四强而上报。2009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称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刘西文称谓及基本情况有错误,将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

2016年6月25日,因表现良好,李四强被刑满释放。用村干部的话是,“凭他的智商,能抢劫?”2016年10月28日,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聘请了律师,向龙湖区法院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法院回复是,认为李四强被抓时,身上有刘西文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又像其本人,且在公安机关讯问和法院审判过程中仍继续冒名“刘西文”;并认为用裁定书方式更正被告人姓名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了申诉。

报道披露了更为令人震惊的是,2022年8月11日,利辛警方协助汕头警方将真正的刘西文抓获,涉嫌罪名正是抢劫罪。得知刘西文被抓后,李奎星委托律师将同案犯的证言(2022年8月初,记者找到了涉案抢劫案中的两名已刑满释放的同伙辨认,根本不认识李四强)及刘西文被抓的情况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广东高院。

媒体公开报道后,广东高院公开回应称,已受理李奎星的申诉。直到2024年1月29日,广东高院才派员到安徽省利辛县,将案件再审决定书送给李奎星。此前的2018年,李奎星就已经向广东高院申诉过。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裁定,宣告李四强无罪。

报道也提到,令李四强定罪判刑的关键证据——刘西文的身份证,2007年的原审案件材料里没有记载,民警称,“当时刘西文有无随身物品移交,现已没有印象”。申诉代理律师在原审案宗中没找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级工作组全面调查后,仍未查到这张身份证的下落。

这刑事责任被判人员根本不具备犯罪智力条件、连监狱部门都上报弄错了身份、真正抢劫犯2022年就已经归案、被判刑的同案犯证明根本不认识其人的案件,直到家属申诉了七年多、经过媒体报道之后,才得以再审立案,再审改判无罪,可见纠正一个刑事错案的艰苦卓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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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李四强已经看不到其再审改判无罪了,2016年刑满释放两个月后,其因病重不治,离开了人世。留世的照片显示,李四强门牙缺失,他自称是入狱前遭遇了“逼供”,被打所致。(照片及其说明来自“北青深一度”)

2007年一审宣判后,2009年经监狱反映法院就已经发现被告人主体搞错,2016年家属就开始委托律师各种申诉,2022年真正的抢劫人员被抓获归案,加上同案犯提供证词根本就不认识李四强,“只要跟李四强说两句话,就能知道李四强有没有做案能力。”等等,都不足以令错案发起再审程序,直到媒体公开报道,发起了舆论监督,才真正的启动再审程序。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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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就算是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知识学习过的,仅凭基本的社会常识和基本分析能力,能不能感到这个案件存在疑点,不能达到令人信服到足以对人判刑?可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件,在距离现在并不遥远的2007年,一路经过了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开庭审理合议宣判阶段,不得不令人质疑,这些专业的法律人士、复杂的刑事审判流程,为何没有防止住这么明显的错案发生?

报道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这份判决书显示,'刘西文'(实际受审人是李四强)没有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上诉。”其中的含义是,李四强从被抓到被判,根本没有专业法律人士为其辩护,自己有限的辩护换来的都是压制,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这个案件中,只有配合,而没有制约。法律规定,仅是书本上的字迹而已,根本没有落实到执法司法人员的执行上,从而造成了所谓的“依法办案”,最后成了一件错案,而且是错的离谱的。

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启示是,司法办案,仅停留在法律规定的诉讼策程序、法律责任上,仅停留在各自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上,是远远不足以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的是,司法办案必须做到公开办案接受媒体监督,充分重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才能最大限度的方式冤假错案的发生。否则的话,任何人,都可能面临着李四强的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