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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据新闻报道,福州某涉案公司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然后通过串换料件和伪报出口成品数量等方式,对加工贸易手册进行假核销,将原产于比利时、南非等地的钻石走私入境销售牟利。经初步查证,该公司涉嫌走私钻石2056.5克,案值达1.3亿元。 请问这样算来,偷逃税额是多少?以及当事人会怎么判?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该案侦查机关认为涉事企业存在“假核销”,即骗取核销。如果销售保税钻石在前、“假核销”在后,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规定,此时“假核销”会被认定为掩盖走私行为的手段;如果“假核销”在前,销售在后,那么侦查机关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十来搜索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十规定“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3、加工贸易环节多、流程长,在实践中企业稍有不慎也可能存在违规。比如新闻稿中所称“串换料件”,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在缉私办案中实施宽严相济和加强理性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非一概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十也有个“但书”即:“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这也说明“骗取海关核销”如果是非出于牟利之目的,而是某些“情有可愿”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不以走私犯罪处理的。

5、涉案钻石多为“非工业用其他钻石”,税则号列:7102390000,最惠国关税4%、增值税13%,综合税率17.52%。新闻稿中称“案值达1.3亿元”,案值=货价+税额;经换算,涉案货价约为1.106亿,偷逃税额约为1938万。

6、对于税率的适用,2020年深圳海关缉私局统一开展的“804走私钻石系列案”中,在深圳地区曾以“实际征收税率4%”计核偷逃税额,但最终被两高、海关总署相关会议纪要否定,所以走私钻石的计核税率如无新的情况17.52%似已成定局。

7、计税价格可能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涉嫌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制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收藏品,应当按国家定价或者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其计税价格。”对于本案的钻石的价格怎么确定确是个问题,读者可参阅笔者所撰《辩护经验谈:钻石走私案 我如何将偷逃税额从270万减到110万的?》

8、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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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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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