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有风险,“搭便车”需谨慎。睢阳区法院坚持“如我在诉”、能动司法,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实质化解一起“搭便车”“蹭热度”“傍名牌”类型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全国知名饮用水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良好商誉,所持有的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在国内拥有较高知名度。2024年2月,原告经调查发现永城某饮料有限公司及某便民超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低价销售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同类产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睢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耐心分析案情,讲解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经过释法析理,被告提高了对商标侵权的认识,意识到自身错误,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本着相互理解、各退一步的理念,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即时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的名片和企业品牌的象征,受法律的保护。在该案中,二被告作为涉案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搭蹭知名度更高商标品牌的方式,企图偷梁换柱、混淆消费者的判断,由此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案通过调解促成即时履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基础上,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推动企业持续经营、良性发展。同时案件的调解,还起到知识产权的普法作用,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诉源治理,从源头遏制知识产权侵权,持续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睢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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