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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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还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承包人是否还能行使这一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

1. 承包人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要是因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能如约支付工程价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的权力,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的责任,折价补偿责任参照工程价款计算,计算基础仍然是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国泰公司)仍然可以就发包人(开泰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二审认为:

发包人主张只有有效的施工合同才能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而且,如上所述案涉927合同应认定有效,案涉工程亦竣工验收合格。开泰公司、欣成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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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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