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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近日,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下,福州海关会同北京、深圳、广州、湛江等地海关,以及福州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等单位,分成8个行动组,在福州、北京、深圳等地同步开展“ZM2401”服务保障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建设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抓获涉案人员23名,打掉3个专业走私钻石团伙,现场查扣涉案钻石约800克,冻结涉案资金126万元。

经查,涉案公司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然后通过串换料件和伪报出口成品数量等方式,对加工贸易手册进行假核销,将原产于比利时、南非等地的钻石走私入境销售牟利。经初步查证,该公司涉嫌走私钻石2056.5克,案值达1.3亿元。(来源:海关发布)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李小梅:

今年,各地海关展开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击走私行动,4月19日,黄埔、武汉、汕头、南宁、厦门、青岛、深圳、北京等24个直属缉私局就开始了第一轮集中收网行动。上述新闻中的案例也是围绕服务保障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建设打击走私专项行动。

在以往的钻石走私案件中,其走私行为方式大多都是通过“水客”人身携带,然,此次查获的钻石走私案是通过加工贸易的方式走私,笔者就其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钻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钻石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也可以通过加工贸易进口。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钻石后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的料件进境以后,其处理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加工成成品以后出口、核销手册,一种是补税内销。

三、走私钻石案的定罪量刑所涉及的问题。

1.关于其涉及的计税价格和税率适用问题

关于计税价格之争,主要的争议是适用《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实际成交价)还是适用《计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鉴定价格),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较多的是适用实际成交价格。

关于税率适用问题,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因其对当事人的定罪两性影响很深,也就是4%和17.52%之争。4%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该办法规定,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17.52%的法律依据是《税则》、《进出口关税条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在涉嫌走私的情形下,其税率不适用《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的规定。

2.关于其涉嫌的罪名问题。

走私钻石,如其涉嫌的偷逃税款数额达到法定的起刑点(个人10万,单位20万),其涉嫌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是涉嫌加工贸易领域的走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其可能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内销走私)。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