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昨天(7日)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其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最高法提出,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这或许标志着,我国司法体系将从大陆法系向海洋法系改革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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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国以来,参照苏联模式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法官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经常出现同样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就判决完全不同的情况。

判例法则是海洋法系的英美国家采取的主要法律形式,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