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昆明纪要),该纪要规定,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此条规定延续了 2015年0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武汉纪要)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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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免除了司法人员举证证明储藏毒品做销售使用的义务,起到了很好地打击贩卖毒品犯罪的作用。

该规定要求有贩毒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举证证明自己储存的毒品不是用来贩卖,而是作其他作用,比如自吸或者帮助他人储存。

这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需要自证是此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而非彼罪(贩卖毒品罪)。

其规定,与刑法中疑罪从无、犯罪嫌疑人无须自证无罪的法律原则是相违背的。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此罪,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或者不能认定此罪。犯罪嫌疑人无须自证无罪原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此罪的证明义务由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无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不构成此罪。

故不可否定的是,此规定在打击贩卖毒品犯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可能导致部分其他人员被归为了贩卖毒品人员进行了打击。

该规定的好坏,见仁见智,很难评价。

一方面,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毒品犯罪是万罪之源,我国历史上曾深受其害,所以国家的法律和刑事政策对于毒品犯罪非常严厉。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很强,犯罪人员反侦察能力较强,不举证倒置,一部分贩毒人员将逃脱打击,适用刑罚较轻的罪名,不利于打击贩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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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举证倒置,将不利于部分涉毒人员,刑期可能过重。毒品犯罪也有轻重之分。从罪名上,保有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较重,而其他罪名相对较轻;从司法实践中,根据涉案毒品的数量和在毒品犯罪中的分工等,打击犯罪时也应有轻重之分。这也是罪与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举证倒置,如不能举证,可能将误将部分涉毒人员作为贩毒处理,其刑期与其罪不匹配。

这就是国家涉毒犯罪处理中的两难吧。

好在,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创制了疑罪从轻原则,较好地平衡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行为人因贩卖毒品被当场查获,另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部分未及售出的毒品的,全案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尚未售出的情节。(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员、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方文军: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若干问题)

但是疑罪从轻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变相的疑罪从有,这与社会所提倡的法治理念相违背。(引用自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史向阳:浅论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

短期打击毒品犯罪,这么规定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性,但是长期如此,则将损害法治,产生冤假错案,与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国策是背道而驰的。

也有人提出即便需要犯罪嫌疑人举证,也应降低举证标准,只要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就满足证明条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排他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寻找证据,客观上已经非常困难,降低证明程度,是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也在高压的毒品案件中,对保护人权留下一定的空间。

笔者支持打击毒品犯罪,但是我们与毒品的战争是长远的,为了短期利益可以有所偏废,但长期看依法治国不能动摇。如何创新能动地推出新的涉毒刑事司法理论和方法,既保护人权,也打击犯罪,在两者之间做到更好的平衡,更需要制度建设者的高超智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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