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昨日(13日)公布,在上周五(10日)落案起诉两名女子,涉嫌以一叠100元及500元钞票行贿汇丰银行职员,以协助即日开立个人银行户口。二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明日(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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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慧(26岁)为行政人员;及王金玉(37岁)为直播间导播,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于慧及王金玉于今年4月19日来港,并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湾仔一间分行申请开设个人户口,希望即日办妥相关手续。

两名被告涉嫌于当日向一名汇丰银行职员提供一笔不明金额的贿款,以协助于慧开立汇丰银行账户。

该名汇丰银行职员当场拒绝接受二人的贿款,并即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廉署其后接获贪污投诉,随即到现场拘捕两名被告。

廉署调查发现,两名被告涉嫌向该银行职员提供一个信封,内里载有一叠港币100元及500元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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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

代理人﹙通常为雇员,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在未得主事人﹙通常为雇主,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提供利益者亦同样违法。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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