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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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朱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朱某出资,刘某代其成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后刘某个人欠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刘某名下的股权被冻结,朱某提出执行异议能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看,股份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外部关系而言,名义股东是名义上所持股权的责任承担者,在作为被执行人时,应当是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权利享有者,即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应当作为其责任财产而对外承担责任。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公司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

第二、国家鼓励、引导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通过登记信息了解公司股东情况和经营情况,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却难以知悉,属于其难以预见的风险,不能苛求其尽此查询义务,风险分担上应向保护债权人倾斜,制度以此运行则产生的社会成本更小。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享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即使名义股东代持的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依然可以依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协议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因此,朱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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