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了沧州市医疗保障局近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市眼科医院沧州市精神病医院沧州口腔医院沧州玛丽亚妇产医院沧州市妇幼保健院沧州和平医院6家医院及沧州诚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花园店沧州国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水分店国药乐仁堂沧州医药有限公司鼓楼店3家药房被处罚。

5月6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沧州市眼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5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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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沧州市精神病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24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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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沧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串换医用耗材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38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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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沧州诚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花园店存在进销存不符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45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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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沧州国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水分店存在进销存不符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48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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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国药乐仁堂沧州医药有限公司鼓楼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636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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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沧州玛丽亚妇产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3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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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沧州市妇幼保健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393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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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沧医保处字﹝2023﹞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沧州和平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8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做出行政处罚795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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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38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