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资金周转问题常困扰着许多人。

当面临资金短缺时,

借钱成为不少人的选择。

然而,

借钱过程中可能遇到的

“砍头息”“高利率”等问题,

让原本就紧张的资金链更加捉襟见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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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那么“砍头息”“高利率”合法吗?

法院是否支持呢?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原本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但法院却作出了原告向被告还款的判决。

基本案情

据了解,易某向黎某某借款150万元,但易某实际只收到136万元,因为黎某某在借款时就预扣了14万元作为利息。这笔借款的利率高达36%,远超法定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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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原本希望这笔借款能帮助他度过难关,实现自己的梦想。然而,高额的利息让他的生活变得异常艰难。他努力工作,想要尽快还清债务,但每月都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感觉像是永远无法摆脱债务的枷锁。随着时间的推移,易某发现自己越来越难以承受这种压力。他开始怀疑这笔借款的合法性,并决定与黎某某进行协商。然而,黎某某坚持原有的还款条件,不愿意做出任何让步。在绝望中,易某找到了甲公司。甲公司愿意为他提供抵押担保,帮助他度过难关。于是,易某与黎某某签订了《房屋借款延期合同》,将名下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然而,即使有了抵押担保,易某仍然无法按时还清债务。双方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最终走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黎某某拿出借条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要求法院判令易某返还欠款36万余元及利息。而易某则拿出自己的账目和转账记录,证明他已经还了大部分债务,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黎某某返还其多支付的款项及利息。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黎某某与易某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争议,然而,在借款金额的认定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庭审中,黎某某主张除136万元转账外,另有2万元现金交付,但易某仅承认136万元转账,对现金部分否认。黎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因与黎某某弟弟有利害关系,其可信度存疑,故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136万元。

关于利息和中介费,尽管易某出具的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承诺书》和《还款协议书》显示双方约定每月按3%支付利息。易某未能证明借款无息,法院不采纳其主张。中介费非借款必要组成部分,黎某某要求支付的请求缺乏依据。

易某是否仍欠黎某某本金及利息,法院确认易某已还280万元,其中9万元视为预扣利息。法院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及之后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遵循先息后本原则,未考虑双方对还款顺序的具体约定。经核算,易某多支付约15万元。易某要求黎某某返还多付款项合理,但要求对多付部分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担保责任问题,鉴于易某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包括本金和利息,黎某某要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黎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黎某某须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易某超额支付的15万余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易某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黎某某退还部分利息的反诉请求;以及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易某关于甲公司担保责任的其他反诉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也就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借贷合同多为双方自行约定,所以常出现“砍头息”和“高利率”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提醒大家,在民间借款时,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将不获支持。在民间借贷往来中,要保持警觉,细心辨别“砍头息”的多种隐形形态。除了直接扣除利息的明显手法外,它还可能以隐蔽的现金返还利息等形式出现。作为借款人,有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坚决抵制“砍头息”的非法征收。同时,妥善保管好所有借贷合同、资金往来及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权益受损,果断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4年第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