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脱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多次逃离监管区域又自动及时返回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追求和实现脱逃结果,因而这种行为不符合脱逃罪的基本特征,对其不应以脱逃罪处罚。如果经教育之后确有悔改,或者初犯之后没有重复实施的,一般可依照监管规定给予处罚。
2.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脱逃时使用暴力的程度,应以致人轻伤为限。如果其暴力造成监管人员重伤、死亡的,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掌握本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脱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是否逃出羁押场所为标准,逃出的是既遂,未逃出的是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是否逃出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为标准,逃出控制范围的是既遂,未逃出控制范围的是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脱逃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凡达到逃避羁押监管程度的是既遂,未达到这一程度的是未遂。应当认为,第三种意见较为正确。对于逃避羁押和关押的程度的实际掌握,一般应以脱逃行为是否突破有形的制约标志为依据。例如,被羁押于监狱、看守所的,如果已经脱离了羁押的建筑物、围墙,就应视为既遂。罪犯在院外劳动,如果脱离划定的警戒线,就应视为既遂。
二、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 316条第1款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将脱逃罪的处罚与原罪所判的刑罚,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一般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不是将脱逃罪所判处刑罚直接加在原来判处的刑罚之上,实行合并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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