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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手记

环境污染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但总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

以身试法

做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违法犯罪行为

但惩治犯罪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才是我们办案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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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我知道焚烧电子垃圾会有烟、粉尘,会污染环境影响人家,这个地方比较隐蔽,不容易发现。”

在交界处山场,居然还隐藏着电容器非法焚烧点。看似“隐秘”的作案地点,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下无所遁形!违法行为人终为此付出代价。

源起

山场深处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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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非法处置含电解液的电容器污染环境案。李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并将含电解液的电容器运输至山场内的一处厂棚直接进行焚烧,现场未配备污染防治措施,用于熔炼生产铝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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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生态环境局查获,现场查扣尚未焚烧的含电解液的电容器17.512吨、铝灰渣9.495吨、铝锭0.6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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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危险废物数十吨

永安市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吴海珠作为该院生态环境保护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成为案件的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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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讯问,涉案的含电解液的电容器经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认定属危险废物,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最初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5.98吨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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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李某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如何确定?检察官对此进行了重点审查。结合证人证言以及调取的转账记录、电子地磅单、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记录等书证,计算含电解液的电容器从外地运输至永安的次数及数量,最终确定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为77.29吨,同时认定现场查扣的危险废物17.512吨由于生态环境局查处导致未能得逞,污染环境部分行为系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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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恢复环境为首要

刑罚不是生态案件办理的最终目的,如何有效恢复环境、开展生态治理才是关键。那么涉案危险废物该如何规范处置?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又该如何修复?这不仅是个案问题,也是办理类案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推动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责任落实,永安市检察院与市公证处共同出台《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让违法行为人提前缴存数额适当的赔偿保证金,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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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检察官向李某阐释了制度内容,李某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经测算,涉案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无害化处置费为78350元。经检察机关建议,永安市公证处对李某自愿缴纳的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予以提存。永安市检察院将李某提存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的行为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结合案件情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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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幕

惩治修复双落实

针对李某的行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永安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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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诉至法院,考虑到本案具有特殊的教育警示作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指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均表示愿意积极履行民事责任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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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起诉不仅是要让污染者为被污染的环境买单,更要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检察官这样说道。

最终,李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李某全部履行生态治理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今,涉案危险废物已妥善处置,消除污染环境二次风险,“隐秘”的厂房已被拆除,河边土地也恢复了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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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本案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罔顾生态环境,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是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责任,更是为了治理和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永安市检察院将持续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守护人民美好生活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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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检察

文稿:吴海珠

校稿:蒋 烨

审核:梁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