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保的特殊性,全国各地的医保并没有实现统筹,各省市职工医保基本上处在地市级统筹的水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医保账户,并且按照规定计算利息。由于在利息计算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加上各省市医保也没有实现统筹,因此个人医保账户的利息计算各地也会有所不同。

湖北为了统一全省各地的职工医保计算方法,特地发布一则重要的社保通知,统一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利息计算,该通知从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内容挺重要的,下面就进行详细解读,如果你恰好看到了这篇文章,对你及家人或者身边朋友有帮助,不妨把文章收藏起来,方便随时查看。

看通知:湖北发布一则社保通知,事关医保个人账户利息计算,5月开始执行

近日,湖北医保局联合湖北财政局,发布了一则重要的通知,这则重要通知究竟是什么呢?

原来,湖北为了统一全省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利息计算,特地制定了利息的计算规则,并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从2024年5月1日开始执行,这样湖北全省就统一了医保个人账户的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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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需要计算利息,具体计算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很明显,从国家层面,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计息原则。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包括了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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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内容:有哪些关键内容?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计算原则,但是具体怎么执行,并没有具体方法。比如上年度利息的计算,计算的基数如何确定,毕竟个人账户的资金可能每个月都在变动,甚至一个月都会变动几次,比如去医院看病,个人医保账户支付,资金就会减少,再比如,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每个月也都会计入个人账户,因此确定利息计算基数需要进行明确。

下面就来看看湖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的关键内容。

第一,上年度结转资金的利息计算中,计算基数的确定。

将全年每日余额相加,然后除以360,得出全年的结转平均数,然后用平均数乘以规定的利率。

因此,利息的计算基数不是上年度结转时最后一天的个人医保账户的实际数,而是全年的平均数。具体计算需要用到下面两个公式:

第一个公式: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的利息=计息基数×定期利率÷360。

第二个公式:计息基数=∑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计息期间每日余额。

第二,当年新计入金额,按照活期利息计算。

同样,需要用到两个计算公式:

第一个公式:当年新计入本金的利息=计息基数×活期利率÷360。

第二个公式:计息基数=∑当年发生个人账户余额计息期间每日余额。

根据最新的银行挂牌利率,3年整存整取利率为1.4%,活期利率为0.2%。

假设某职工上年度结转计息基数为10000元,那么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的利息为10000*1.4/100=140元。假设今年1月份到5月份,个人医保账户新计入资金的利息计算基数为100元,那么活期利息为100*0.2/100=0.2元。5月份全部计入的利息为140.2元。

最后提醒大家,因为湖北的这则通知是新发布的,因此执行时间比较晚,5月份开始执行,从以后年度开始,要求湖北各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利息计算,在1月20日之前完成。

另外,如果已暂停参保、终止参保,但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依然会同步计息。

如果发生个人医保账户转移,或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个人账户利息计算随同办理,年末不再进行利息计算。

综上所述

湖北发布的这则医保通知,实际上很重要,统一了湖北全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利息计算,明确了计算细则,对湖北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来说,意义重大,避免各地职工医保利息计算各自为政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