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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荥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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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冯某、陈某、杨某相互邀约,先后在荥经县牛背山镇楠林村的荥河河道内、荥经县泗坪乡民主村的河道内,使用事先准备的蓄电池、逆变器、接鱼网等组成电鱼工具非法电鱼,后捕获野生鱼若干。后被公安民警挡获。经鉴定,捕获的野生鱼为黄石爬鮡4尾,贝氏高原鳅1尾。经评估:非法渔获物价值175.60元,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价值526.80元,直接损害价值702.40元,间接损害价值7024.00元,总损害评估价值77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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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陈某、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造成了一定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7个月,缓刑一年,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共同赔偿国家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费共计7726.40元。

典型意义

荥经河属岷江水系青衣江二级支流,生态优势得天独厚,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予以严惩,并判决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费。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注重流域区域环境一体化保护,保护水生态、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的决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