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5月24日讯 因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江苏证监局拟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卫股份,证券简称ST南卫)罚款300万元,拟对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李平罚款450万元,拟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罚款90万元,拟合计罚款840万元。

ST南卫22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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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卫公告截图

《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南卫股份、李平、项琴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南卫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卫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江苏证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