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这部电影很多人都看过,汪伪政府时期的1942年,在发生了一系列高官暗杀事件后,日军为了找出代号为“老鬼”的共产党员,和伪军对顾晓梦、李宁玉、吴志国、白小年以及金生火五人进行了审问,过程中经历的心理战和酷刑惨不忍睹,令人发指,让人不寒而栗。

电影中最残忍的兽刑、绳刑、刺刑、电刑、辱刑等刑罚居然是真的。

酷刑(肉体刑罚),是一种为了做出惩罚或获得情报、口供而采用的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施刑者达到目的的手段,无一不是彻底摧毁人的尊严与人格。

下文介绍的中外刑罚发展史,告诉人们,那些“黑暗的时代”,人类曾这样走过……

1

酷刑不只存在于古代中国,古代西方世界也广泛存在。

据考证,人类在穴居时代就已有“死刑”存在,一般是以木棒或乱石打死。古罗马时期,拷问(刑讯逼供)手段的使用范围从奴隶逐渐扩大到犯有重罪的罗马公民,随着皇帝权力加强,这种对“人民公敌”的拷问手段获得了更多正当性,一直持续到罗马帝国灭亡。

之后西欧进入中世纪“黑暗时代”,遇有纠纷、罪行由领主主持裁决,审判上以“神判”为主,常见有热铁裁判,即当事人(被控犯罪的人或者主动要求证明自己的清白的人)徒手拿起烧红的铁块走三步,然后包扎伤口,三天后再来检查,如伤口没有感染,说明是上帝的旨意,当事人胜诉。这种审判基本上不需要证据,拷问因此不再受到重视。以上帝的旨意进行裁决的方式除了神判外,还有司法决斗,初期多适用于刑事案件,后推广至民事诉讼。司法决斗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预定的法律规则和固定仪式,以武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败诉方甚至可要求与法官决斗,决斗胜利者即是无罪。

12世纪,欧洲的罗马法学研究兴盛,基督教宗教裁判所和世俗监狱都开始重视证据,口供和证词随之得到重视,于是古罗马的拷问制度在13世纪再次流行。1252年,教廷曾正式下令,在审判异教徒的过程中可以使用酷刑,但要适当控制程度,达到威胁与震慑的效果就足够了,不应使受刑者永久性残废。但在实际执行中完全是另一回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初。

中世纪的西方在对有罪之人的处罚上,肉刑、死刑方式繁多。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收录的死刑行刑方法就有肢解、火刑、斩首、绞刑、溺死及活埋,肉刑有割鼻、挖眼、砍手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诸如在缺斤短两的鱼贩子脖子上挂一串烂鱼之类的“耻辱刑”。

16、17世纪时,劳役刑和流放刑在欧洲出现,审判机构发展出了新的证据标准——如果涉案罪行的刑罚是劳役或者流放,审判机构在定罪时就不需要把被告人的招供作为必要条件了。既然如此,拷问的使用意义也就不大了,但定罪后的处罚依旧严酷,到16世纪,还有多人被宗教裁判所以火刑处死。

18世纪的启蒙运动对酷刑进行了强烈的批判。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首先发难,在其论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对酷刑大力谴责。1734年,瑞典通过立法废除了酷刑,是欧洲第一个废除酷刑的国家。1740年,普鲁士也废除酷刑。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也重新申明人权的意义,认为每个人都有上天赐予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至此,拷问已被欧洲人视为站在人权的对立面,刑罚也从死刑、肉刑转变到了以自由刑(拘留、监禁等)为中心。欧洲酷刑在法律层面基本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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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死刑工具 — “纽伦堡铁处女”:这个刑具上面是人面部浮雕,下部开两门,里面布满尖刺,受刑者被关进去后,胸口、肩膀、手臂、双腿、阴茎等部位都会被刺穿,但不会立刻丧命,往往哀嚎数日而死。根据人的体型,还可以调整铁刺所在的位置。据说12世纪就开始使用了。(苏雨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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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夹手指刑具:中间这件略像双簧管的刑具既能带来痛苦,也带有侮辱性。受刑者头套在铁环中,手指插入中间的小孔,行刑人拧螺栓,也可以像夹棍一样给人带来巨大痛苦。这种刑罚用于惩罚聚众狂欢或者喧嚣的人。(苏雨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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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锯刑工具:这是实施“锯刑”用的锯子,受刑者被倒着吊起来,然后从下体锯开,据说一般在锯到心脏之前,受刑者常常还有意识。(苏雨农摄)

2

中国在奴隶社会早期兵刑不分,之后逐渐演变成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封建社会初期,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罚,如磔、弃市、腰斩等,更为残酷。和其他国家古代的情况一样,中国古代也是把酷刑作为一种合法的逼供手段和惩罚措施。

汉建立后,独尊儒术,儒家重视道德教化的思想传统在废除肉刑方面发挥过巨大作用,西汉文帝时,政府下令废除肉刑,用徒刑、笞刑代替;汉景帝时笞刑进一步减轻,这些改革为之后的新五刑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隋《开皇律》废除不少残酷刑罚,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新五刑刑罚体系得以首次确立。笞、杖、徒、流、死这五种基本法定刑罚,一直沿用到清朝。

自汉文帝以后,东汉、三国、两晋、五代、宋都出现过是否恢复肉刑的争论,支持者主要是三个理由:一是肉刑是死刑和笞、杖等刑的中间刑,废除后量刑不便;二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维护社会公平;三是肉刑有极强的威慑、警示、预防犯罪的效果。尽管如此,统治者并未全面、正式地恢复过肉刑。

然而,肉刑并没有彻底销声匿迹,宋时有刺配刑(黥面),元一度恢复了劓刑,五代时则出现了凌迟这种死刑方式,一直沿用到清朝。

至于刑讯拷问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古人破案断狱多是由地方行政官员负责,由于侦讯手段有限,无论什么样的案子,都得要口供,没有口供,案子就结不了。刑讯制度源于先秦,至秦时为合法制度,当时要求对刑讯行为做记录,以防滥用严刑,但由于在适用对象和限度方面没有详细规定,往往导致施刑手段残酷。汉时虽废除肉刑,刑讯制度却依然严酷,有犯人被严刑拷打后,伤口生蛆。

从汉到唐,几百年间刑讯始终合法,只是刑讯制度慢慢完善,例如刑讯适用对象、刑讯工具、方法都有了规定,避免过度用刑,只是实际运用中很难保证严格执行。

清代除了沿袭前代对刑讯的限制外,还将以前官员动私刑时所用的一些刑具、手段列为法定刑讯方式,如拶(zǎn)指、掌嘴、拧耳等。

清朝末年,清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决定推行变法措施,并于1910年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其中一大突破是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来的封建制五刑,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停止刑讯。为了适应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需要,清政府还从多种渠道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刑法作为参照,制定了《大清新刑律》,但未及施行,宣统就退位了。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颁布了《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明确宣布从此之后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1928年,南京政府颁布新刑法,绞、斩等死刑方式一律以枪决取代,肉刑、笞刑、杖刑也全面废除。

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前,是中国刑法转向轻刑化的一个主要阶段,沈家本、严复、伍廷芳等人参考西方刑法理念提出了许多轻刑化主张,打板子问口供之类的行为已经被禁止了,但绝大多数国民依然没有摆脱重刑思想影响,还是喜欢这一套。除了国民党军、警、特人员曾大量使用酷刑进行刑讯逼供外,一些地方官也爱穿着莽龙袍,扮成包公审案子;甚至老百姓听说打板子要被禁止了,还排着队到衙门想再最后挨一次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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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钉椅:受刑者坐上这个椅子后,行刑者往受刑者身上加力,以造成身体的损伤,或者把受刑者固定住,然后往受刑者身上倒滚烫的油,受刑者再疼也无法挣扎。(苏雨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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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腰斩刑具:图中的腰斩台拍摄于江苏淮安府署,台上吊着一口斧钺,行刑时斧钺落下,受刑者被斩为两半。腰斩这种刑罚周朝已经出现,直到清朝才被废除。历史上被处以腰斩之刑的最著名的人物当属李斯、晁错。(王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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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讯工具“夹棍”:夹棍的大致原理是把受刑者的脚踝或十指置于几条木棍之间,行刑者通过向两侧拉紧牛皮绳使木棍靠拢,挤压关节,轻者痛彻心扉,重者往往关节俱碎,成为废人。(赵连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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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木驴(马):骑木驴(马)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女性刑罚,用来惩罚不守妇道的妇女,这张照片拍摄于山西平遥县衙监狱。(刘兆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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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具“铁鞋”:这种铁鞋古代西方也有,是放在火里烧红后让受刑人穿上,在中国主要是作为刑讯工具使用。(赵连山摄)

3

疑罪从无的思想起源甚早,古罗马法规定过“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我国古代文献也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说法。但在中西方历史上,长期以来的主流都是实行“有罪推定”的裁判方式,刑讯逼供即是主要表现。中世纪西方宗教裁判所进行审讯时,往往对原告和被告都进行拷问。中世纪德国、法国刑事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其中的存疑判决,虽不作有罪宣告,却仍将被告人无限期关押,这实际上仍是变相的有罪判决。法国的巴士底狱,有些被囚禁者在被抓后并不被移交法院审理,一直被关押到老;中国古代百姓打官司时,原告和被告都要下跪,现存的一些县衙中还可以看到一种叫做“跪石”的遗物。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从赎论。”疑罪从赎指证据有疑问时可以以钱代刑,性质仍是疑罪从有。

18世纪,欧洲对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贝卡里亚1764年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在同一时期,无罪推定逐步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被视为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与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西方法制的近现代化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为重中之重。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先后进行了三次大的讨论,1996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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