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青海频道

人民网西宁5月25日电 (记者杨启红)5月22日至24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32条,在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利资产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职责等多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其中,明确指出在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包括:破坏、损毁、擅自占用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高秆作物;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放牧、开采地下资源;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士等废弃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此外,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条例》还指出,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水利工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