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作开发地产项目,澳门商人郑某欢与合作方在利润分配上产生分歧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院,法院原审判决郑某欢可分配利润4530.9万元。然而,珠海中院重审本案时,却判决郑某欢要倒退200多万元。
重审中,在对案涉项目利润进行评估时,主审法官李某斌明知评估数据已被公安、税务机关确定为虚假,却仍然采信依据虚假数据作出的评估结论,在案件历时3年多、超审限的情况下,作出了备受非议的终审判决。
投资利润未分配,原审胜诉2800万
2005年3月,郑某欢在珠海市与人合资合作,对案涉项目进行投资开发,约定郑某欢按30%的比例分配利润。
2008年初,项目开发完毕后郑某欢认为应分得4500万元利润,项目公司尚欠其本金120万元及利润2920万元未支付。多次追讨未果,郑某欢于2010年9月起诉至珠海中院。
2011年4月15日,珠海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案涉项目利润为151030000元,郑某欢可分配获得利润4530.9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珠中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法官拖延办案,三年多超审限未判决
广东高院发回重审该案后,珠海中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由李某斌法官任审判长并承办该案。然而,案件的审理却一再被拖延,直到2020年5月18日,才作出(2017)粤04民初##号民事判决。
郑某欢表示,李某斌法官任审判长并承办该案审理本案至判决,历时超过3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6个月的审理期限,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及第三十三条明确:“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郑某欢认为,李某斌法官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李某斌法官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李某斌法官明知数据虚假仍强推重新评估,并据此枉法判案
该案的重审不仅超审限,对于案涉项目利润这一核心事实的调查认定,也颠覆了逻辑和常识。
显而易见,本案的核心是项目真实的数据,由此才能得出郑某欢从涉案项目可获得利润的数额。
2010年该案原审时,珠海中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了一份审计报告,并依据审计结论作出判决。同期,法院对郑某欢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证明力也予以确认。
郑某欢表示,关于案涉项目利润的计算,几个数据都是可以固定的,也是确定的,其中,土地成本4900万元,建安成本在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的《补充协议二》中签字确定为6800万元、公安机关与税局的调查中明确为6850万元,项目的总销售收入据房产管理局官方得出的数据约2.7亿元,故,将总收入减去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税费,就可以得出1.5亿元的利润数据。
在重审过程中,李某斌法官再次强行推动了重新评估。
自2019年11月份起,连续三次进行摇珠选定评估机构,最终选定某建评估公司。而某建评估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接评估业务。某建公司在数据虚假及不完整,且评估数据已被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确定为虚假的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错误的评估结果:建安成本为1.1亿余元。结论方式一,可分配利润42007883元;方式二,可分配利润88532206元,两种方式差额巨大惊人。
而此前,经公安机关与税局调查,案涉项目建安成本为6850万元;还有,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的结算协议中,双方签字确认为6800万元。可见,该报告虚构成本达4000多万元。
李某斌法官在明知上述评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仍然倾向性采用该评估结论方式一及其评估师当庭陈述的一面之词,认定郑某欢可分得利润为12602364.9元,最终,判决驳回郑某欢的诉讼请求,直接导致其利益损失近三千万元。
不仅如此,被告据此判决反向郑某欢提起诉讼,追讨多付了200多万元并获胜诉,目前该案现正在执行。郑某欢表示,因李某斌法官的枉法裁判又多产生了一个冤假错案。
从最初珠海中院的一审、广东高院的二审、至发回珠海中院的重审,再上诉至高院、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郑某欢走过了长达14年的诉讼维权之路。这期间,郑某欢对李某斌的多方控告,至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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