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月7日讯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其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国家发改委: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国家发改委: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国家发改委: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

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国家发改委: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国家发改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国家发改委:畅通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举报受理渠道 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有关部门要畅通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举报受理渠道,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会同各地区开展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和常态化问题整改,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线索归集、核实、整改工作,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等情形,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典型负面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地区要做好对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的受理核实整改,加大对经营主体反映地方保护问题线索的收集排查力度,主动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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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

最近,关于“远洋捕捞”的讨论不少。话题缘起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发布会,其中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案例引发关注。

“远洋捕捞”,主要指的是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必须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规予以清除。

激发市场活力,离不开稳定的社会预期。没有一个企业家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扎根:依法依规经营却频频被骚扰、刁难;企业正发展壮大,资金却被来自外省的“黑手”以莫须有的理由冻结;努力拼搏、勤奋耕耘,合法财产却得不到有效保护。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在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

任何企业违法违规都要严格执法、追究责任,这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执法办案的程序必须公正。最近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释放出了坚决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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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网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党中央始终坚持的重大原则。“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方向。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就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亮剑。

聚焦趋利性执法司法顽疾,各地各方行动力度不减。公安机关出台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制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于12月5日发布,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于动真格、见真章、长出牙齿。对相关问题发现一起严惩一起,让群众和企业真切看到问题得到解决、利益得到保障,才能更好维护法治的权威。

做好经济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离不开民营经济这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还是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纠正、严肃追责,抑或是避免“小过重罚”“重过轻罚”,道理和要求都是相通的。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方必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既不能失位、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

浙江消保委约谈晋江文学城,“远洋捕捞”还是合法维权?律师释疑

近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一次“跨省约谈”,被当事企业晋江文学城(晋江小说阅读)质疑有“远洋捕捞”之嫌,也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那么,事情的真相如何?从法律层面看,质疑是否合理?遇上类似情况的企业,应该怎么做?第一财经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来龙去脉。

企业方面的表态主要是一份公开说明和晋江文学城副总裁(微博名为“偶尔讲真话的老刘”)在微博上的一系列发声。

根据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晋江文学城近期被浙江消保委要求整改及后续媒体不实报道的解释和说明》,晋江文学城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自称“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组织下达的《约谈函》,告知晋江文学城旗下网文平台未在PC端设置青少年模式,并通知该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前往浙江杭州参加约谈会,需就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反馈进一步整改措施。

对此,晋江文学城提出,公司自2006年成立,至今已近20年,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隶属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管辖。因此对于浙江省消保委异地送达约谈通知一事,感到非常惊讶和疑惑。北京公安曾特别提示警惕“远洋捕捞”、警惕异地非法定机构约谈、警惕未经当地行政部门接洽的异地执法等。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未能按照“浙江消保委”的要求,到异地参加相关约谈会。

晋江文学城副总裁在微博上发布的“晋江被黑揭秘系列1”称,12月2日收到“浙江消保委”的约谈通知觉得很奇怪,这种没有执法权的组织要把北京企业拉去整改,和之前北京公安提醒的“远洋捕捞”特征相符,也挺像诈骗。另据“晋江被黑揭秘系列7”,12月19日下午双方达成共识,一方面晋江文学城写好说明函,帮助浙江消保委把事情闭环,另一方面,说明函不是整改,是说明自己没有违法。次日(12月20日)上午,在晋江文学城准备发送说明函时,浙江消保委方面表态称,无论晋江文学城是否提供情况说明,都不影响其闭环工作,可能会对外宣布其拒不整改。

浙江省消保委的官方举动和表态,除了晋江文学城提及的约谈函之外,主要参见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的追踪报道。

中国消费者报于12月22日发布的报道显示,近期,浙江省消保委先后组织开展了知识付费、视音频会员服务、阅读类APP消费体察,发现相关企业存在自动续费不提醒、不同端口收费不一致、退费规则不合理和“青少年模式”需优化完善等诸多问题。为督促相关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9日,浙江省消保委分别召开多场约谈会,要求相关企业对照“问题清单”,举一反三式全面整改。12月22日,针对内容付费领域消费体察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内外33家企业中,已有32家如期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交了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

报道点名称,央视之前披露的晋江文学城在消费者付费购买时,对处在连载状态的小说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问题,目前晋江文学城已修改完善相关规则,在付款界面增加“作品可能处于连载或完结状态,您可购买的是作者已发布且当前可正常阅读的章节”的说明。

报道还说,本次约谈会前后,浙江省消保委多次与晋江文学城电话、微信沟通,并在书面约谈函中明确指出相关法律依据和其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信息,但晋江文学城拒不派员参加约谈会,事后还在网络平台上散布大量不实之词。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乱象与破局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起趋利性执法的典型案例: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用装备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跨省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家中带走,并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其索要财物,后沈某跳车逃脱。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一出,舆论哗然。荒唐案件事实的背后是“远洋捕捞式执法”乱象,趋利性执法这一顽疾再次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

近年来,公安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家及其个人财产的案件频繁发生。这类案件因为明显有逐利执法之嫌,且跨越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因此被形容为“远洋捕捞”。

“远洋捕捞”可以说是经济下行压力、地方财政困难、巨大利益驱动、新型犯罪形势、异地管辖权泛化等多种因素共同催生的产物。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诸多违法犯罪具有跨区域的特性,网络违法犯罪增多,传统违法犯罪案件覆盖面扩大,作为管辖权确定依据的“犯罪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围宽泛,直接导致牵连的管辖机关混乱。执法办案机关容易突破地域管辖的限制,形成了“沾边就能管”的现状,甚至出现“创造案件管辖权”的情形,为“远洋捕捞”提供了空间和便利条件。

“远洋捕捞式执法”与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和政策背道而驰,给法治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一方面,违规异地抓捕和远洋捕捞可能切断企业的资金运转,致使企业陷入瘫痪,难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无辜企业家被捕,失去人身自由,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沦为牟利工具,借执法之名行创收之实,损害法治权威,偏离法治轨道。

我们常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若公权机关面对利益驱动能保持自我克制,趋利性执法的顽疾便能迎刃而解。但是,公权力自诞生之初便伴随着天然的自我扩张属性,不断挤压个人私权的存在空间。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当强烈扩张的公权力与逐利动机相结合,对民营企业的趋利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几乎很难避免。

既然无法全然寄希望于公权机关的自我克制,便只能从外部制度上寻找破局之道。首要的办法在于斩断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最直接的就是罚没收入制度改革,将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切断罚没收入与地方办案机关的直接利益关联。

根据刑法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罚没所得均应上缴国库,但并未明确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当前,罚没收入归属地方部分占了近90%,地方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上缴地方财政,然后地方财政根据具体情况,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将一定比例返还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由此,办案数量和涉案金额与办案机关所获利益直接挂钩,形成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只有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再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办案经费,才可以釜底抽薪,杜绝执法办案机关将办案作为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的可能性。

但是,考虑到罚没收入制度的改革难度,以及罚没收入全部收归中央引发的其他问题,有学者提出中间方案:将罚没收入区分为行政罚没和司法罚没,行政罚没可以仍归于地方,但是司法罚没必须收归中央。同时,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和事后救济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总之,民营企业受“远洋捕捞”“以刑化债”等趋利性执法的困扰已久,长此以往,将动摇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损害公平的营商环境,破坏民众的法治信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公权机关应成为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护卫者。公权力应当在阳光下行使,而不能沦为牟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