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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事业编为何有不签聘用合同的?国家是如何规定的,不签会影响待遇和编制吗?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各地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必须与工作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这既是相关单位确立人事关系的法定程序,也是不应该打折扣的铁律!

因为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尽管被认为类似公务员编制,并且同样都是吃“财政饭”的,但实际上事业单位并不能等同于公务员的行政编制。

除了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是按照《公务员法》执行相应的登记手续,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外,其余事业单位白纸黑字的合同应该是标配。

因为相应的聘用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连试用期都要按规定不能超过6个月。

实际上是对被聘用人员和单位,皆有法律效力的护身符。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遵守,违约要担责,续签也得提前30天谈妥。

而乡镇事业编虽层级低,但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定,甚至有的还有附加条款,比如山东就要求破格引进的人才,必须签5年服务期合同。

因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只是对被聘用人一方的保护,而是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乡镇事业编的“编制光环”,也不能成为逃避合同的理由。

当然如果是程序性未签订,比如新招聘人员因入编报批、档案审核等流程尚未完成,导致合同签订延迟的,则属于相对正常的情况。

这类情况短期影响有限,一般工资待遇通常也都会按拟聘岗位标准执行。但如果是长期拖延未签合同,则可能影响试用期考核、转正定级及工龄认定,导致待遇调整滞后。

而这便属于管理性问题导致的未签订,也是现实中最容易出现的“漏网之鱼”,试用期拖延术。许多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要求试用期内先干活,期满再补签合同。

甚至某些单位利用最长12个月的试用期缓冲,口头承诺“转正后一定签”。但因此会造成试用期工资可能被压低,且维权时举证困难等问题。

另外还有特殊岗位“特事特办”的操作,比如乡镇紧缺的农技员、医生等人员,可能被“破格聘用”,采用先上岗后补手续的方式导致合同流程滞后。

当然更多的情况还是乡镇基层管理太过“佛系”造成的人事管理混乱,可能存在编制冻结、混岗混编、私招乱聘等一系列问题,合同签订往往也被无限期搁置。

甚至还有历史遗留问题,早年部分乡镇通过“以工代干”或退伍安置等方式进入的人员,未按规定签合同也形成了历史欠账。

乡镇编制管理存在不签合同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主要还是因为领导一言堂和流程意识薄弱造成的。某些乡镇领导认为“编制在手,合同可有可无”,甚至存在“人情招聘”不签合同的现象。

而且偏远乡镇缺乏专业人事干部,也会导致签订效率低下。更现实的原因则是单位盘算着不签合同可降低解聘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风险。

而个人选择妥协,则是为保住“铁饭碗”,而默许单位不签合同,这类现象尤其容易出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但实际上这样的操作,从短期来看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待遇一般不受影响,并且是否签订合同不等同于有无编制。但长期不签合同可能被视为“在编不在岗”,影响岗位聘任和晋升。并且一旦发生工伤、裁撤或待遇争议还可能引发纠纷。

看了乡镇事业单位不签聘用合同的情况,屏幕前的你有何想说的?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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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I1ZGQ3NzE5ZGU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吗? http://hrss.sz.gov.cn/gkmlpt/content/10/10680/mpost_10680967.html#1705

澎湃新闻,【典型案例】未与机关事业单位签劳动合同一律是劳务关系!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9419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