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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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位62岁老人在过马路时,与一名司机发生纠纷,老人因被司机推搡,情绪激动,致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江苏蒋先生向津云新闻记者讲述了其父亲去世的过程。蒋先生称,公安机关以司机朱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经历一年调查后移交检察院,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了立案。蒋先生认为朱某辱骂殴打老人,在老人倒地后驾车离开,最终导致其死亡,应承担刑事责任,申请公安机关恢复侦查。
62岁老人因情绪激动猝死
蒋先生讲述,其父亲蒋某强退休后一直在蒋先生兄弟俩开的公司任职,经常出差洽谈生意。2024年7月15日,蒋某强到泰州市出差,当晚18时左右,他和妻子步行至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水景街区柴墟东路附近,沿着高港区中医院东侧斑马线过马路,至对面的饭店用餐。
“斑马线位于高港区中医院门口,未设有红绿灯,父母在斑马线上走,一辆车没有减速,从父母面前快速开过去,差点撞到人,父亲很生气,冲着汽车指了一下,对司机喊了一句,司机把车停在斑马线前方的路边,下车走过来。”蒋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派出所查看监控看到,案涉司机朱某走到父亲面前,对父亲上身推搡、脚踹和殴打,父亲连连倒退,双方发生争执。蒋先生的母亲在中间劝架,朱某踹蒋某强的过程中甩掉鞋子,他捡起鞋,用鞋底抽打蒋母的头部,蒋某强见妻子被打后情绪更加激动。
双方的争执发生了七八分钟,蒋某强突然倒地,朱某看到对方倒地后,驾车离开。蒋某强被现场的市民紧急送至附近的高港区中医院抢救,当日20时许,蒋某强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蒋某强符合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的基础上,与他人纠纷中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纠纷过程中被他人推搡、情绪激动、体力消耗等为死亡诱因。
撤销案件
蒋某强去世时只有62岁,蒋先生称,父亲虽患有一些慢性病,但身体状况还不错,平常体力很好,经常步行5公里,从未发现有心脏病。
蒋先生的母亲在事发过程中被朱某殴打,经司法部门鉴定构成轻微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蒋先生的母亲身体恢复,但老伴的突然离世给她很大的打击。“母亲的身体状况很不好,每天哭,我们不敢在她面前提到父亲,她吃不下,睡不好。”蒋先生称,一家人将父亲安葬后,等待司法机关调查审理。
蒋先生介绍,2024年7月16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于2025年7月21日侦查终结,以朱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局未将补查结果依法重新移送审查,却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蒋先生称,他于2026年1月1日收到撤案决定书,其显示,“因犯罪嫌疑人朱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对于撤案理由,蒋先生曾找检察院及公安部门问询,但两方均没有给他明确答复,只告知不构成刑事案件。
受害人家属提起申诉
“案件已移送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案件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撤销案件,是不是不符合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蒋先生认为,公安机关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推翻先前调查结果,认定朱某“不负刑事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蒋先生称,据他了解,朱某被关押了几天后被放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朱某驾驶机动车未礼让行人,下车后殴打、谩骂我的父亲导致其死亡,之间存在不间断的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蒋先生表示,其母亲也被朱某殴打致轻微伤,两位老人一死一伤,作为家属,他们要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蒋先生称,事发后,朱某没有道歉,也没有提供任何经济赔偿。
2026年1月5日,蒋先生向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提交《复议申请书》,申请恢复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的侦查程序,并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津云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称,撤案后已将《撤销案件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家属,对于蒋先生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公安局已经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答复。
律师说法
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局未将补查结果依法重新移送审查,而是作出撤案决定,蒋先生对此存在质疑,他认为朱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是否合法合规?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表示,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家属问询时,公检机关也有义务作出清晰解释,保障家属的知情权。付建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朱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由撤案,未说明具体依据,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家属可通过复议、申诉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撤案理由。
针对此案中朱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付建律师认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朱某未礼让行人、推搡殴打老人。如果上述行为是老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的诱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朱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与老人激烈争执、殴打可能引发严重健康风险却未避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王鹏律师表示,朱某驾车通过人行横道线,应该主动减速避让受害人,其违法快速通行没有避让引发纠纷。朱某有违法行为在先,受害人指出其行为后,朱某又停车返回继而对受害人及配偶大打出手,没有估计受害人的年龄或者可能的严重后果,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王鹏律师认为,如果侦查机关和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朱某刑事责任。
(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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